案件背景
2017年Y租賃與中建六局簽訂《售后回租合同》,中建六局提供了租賃物物件明細表,所列全部資產均為中建六局三公司的固定資產,在中建六局三公司接收租賃物件后至中建六局三公司向Y租賃支付全部應付租金等所有費用之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于Y租賃,上述租賃物件所有權轉移視為租賃物件在現(xiàn)有狀態(tài)下進行的交付。
同日,中建六局三公司簽署并向Y租賃出具《租賃物件接收確認函》《租賃物件明細表》《租貨物件確認函》以及購買租賃物件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若干份。Y租賃通過貴州、河南、山東省稅務局網站核驗了發(fā)票的基本信息,包括代碼、號碼、開票日期、開票人,均為一致。
后中建六局三公司未按約支付租金,2018年4月13日Y租賃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訴訟。中建六局三公司對于Y租賃提交的發(fā)票真實性、合法性存在質疑,明確表示案涉《售后回租租賃合同》項下無相應租賃物,并據此申請一審法院調查。一審法院實地調查后證實案涉發(fā)票均屬套票,實際的開票日期、金額、購方企業(yè)名稱與本案證據不符。2018年3月8日,中建六局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辦公會成員在其刑事訊問筆錄中供述,融資租賃業(yè)務中需要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設備清單等都是通過案外人不法操作所得。上海一中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案涉法律關系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Y租賃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已盡對發(fā)票和租賃物審查的謹慎義務,涉案融資租賃合同真實有效。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觀點
1.一審法院認為Y租賃僅提供購買發(fā)票以及《租賃物件接收確認函》《租賃物件明細表》《租賃物件確認函》,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合同項下租賃物的真實存在,包括租賃物的采購合同、產品合格證、質保書、保單等,Y租賃的證據未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
2.轉讓所有權的標的物系多件有形物,且上述物件在合同簽訂時就已客觀存在并為中建六局三公司實際占有。按常理,對上述財產進行查核的手段和成本都不會過高,但Y租賃也未證明其對租賃物作過特定標識和實地抽查拍照等,Y租賃未盡到必要審查義務。
▷案例解讀
從狹義的角度理解,虛構租賃物是指租賃物在法律事實上不存在,租賃物真實存在與否關系到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是否成立。本案的爭議點在于租賃公司提供的租賃物發(fā)票、明細表及所有權確認函能否有效證明租賃物真實存在。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雖然租賃公司在展業(yè)時就租賃物“融物”屬性收集、制作了一系列文件,也核驗了租賃物發(fā)票,但經法院和公安機關調查,上述發(fā)票系套票,較難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立,案涉合同因缺少租賃物而被認定為借貸合同。
1虛構租賃物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
1.《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應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結合解讀,“合同無效”僅指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無效,至于合同整體是否有效,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成立的法律關系適用相關規(guī)則作出判斷。
2.既往實踐。既往司法實踐對虛構租賃物的法律后果一般適用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的做法,即認為虛構租賃物會導致合同性質發(fā)生變化,但不會當然導致合同整體無效。
2租賃物真實存在的審查認定依據
關于租賃物真實存在的審查認定依據,目前法律、司法解釋尚未進行規(guī)定。從各地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情形下租賃物發(fā)票、租賃物清單、租賃物接收證明或所有權轉讓證明等文件可以用以證明租賃物真實存在。
3租貨物真實存在的舉證責任分配
從本案及上述司法實踐可以歸納出租賃物真實存在與否的舉證責任一般按照以下規(guī)則分配:首先,出租人對租賃物真實存在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出租人可以將租賃物發(fā)票、租賃物接收證明、租賃物清單、購銷合同等作為相應證據,上述材料應當能夠指向明確的租賃物;其次,當承租人提供現(xiàn)場設備公證書、公安偵查筆錄或其他能夠證明租賃物不存在的證據時,出租人負有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租賃物存在的義務。
▷操作建議
1.要求承租人提供租賃物購買合同、發(fā)票等價值作證材料;
2.對相關材料真?zhèn)芜M行查驗;
3.要求價值作證材料與實物材料信息進行對應,使租賃物可明確可特定化;
4.現(xiàn)場查驗租賃物,拍攝照片并進行書面留存,從而盡可能確保租賃物的真實性;
5.定期回訪,檢測租賃物使用、所有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