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由國家法官學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編撰的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國家級案例載體,刊載從全國法院系統(tǒng)典型案例中擇選的各類精品案例,在指導司法審判、服務法學研究、促進法治建設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入選的案例具有較強的參考性和權威性。
本文案例系從《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第16分冊--金融糾紛中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篇選取的一個典型案例,供大家參考。
售后回租融資租賃關系中名義所有權人有義務協(xié)助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劉某訴重慶某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終4027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劉某
被告(上訴人):重慶某租賃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9日,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劉某(承租人)、重慶某租賃公司(保證人)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以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方式向出租人租賃車輛,保證人為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租賃車輛的銷售方系重慶某租賃公司;跐M足車輛運營需要等因素,租賃車輛被登記于第三方名下時,該登記并不表明登記人為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租賃期內出租人為租賃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租賃車輛的融資總額111090元、合同租賃期限36個月,每期還款租金3558.71元。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在結清全部租金及本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的前提下,租賃車輛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
合同簽訂后,租賃車輛于2018年11月14日登記在重慶某租賃公司名下。同日,租賃車輛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
2018年12月27日,重慶某租賃公司(出租方、甲方)與劉某(承租方、乙方)又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乙方基于自身需求選定租賃車輛,甲方按乙方的選定和要求向經銷商采購車輛。租賃期內車輛以甲方名義登記上牌。租賃期滿,若乙方完全履行包括租金在內的付款義務及合同約定的所有其他義務后,甲方將辦理過戶、解押手續(xù),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以附件形式約定了案涉車輛的租賃期限、租金等。合同簽訂后,重慶某租賃公司將案涉車輛交付給劉某,劉某按照合同約定向重慶某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完畢。
2021年11月3日,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出具結清證明,載明承租人已結清所有融資租金,該公司同意對抵押車輛辦理解抵押手續(xù)。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將前述結清證明以及解除抵押登記申請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車輛注冊登記證書、發(fā)票等材料郵寄給劉某。
后劉某前往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抵押權注銷登記,車管所要求提供車輛登記所有人重慶某租賃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否則無法辦理解除抵押登記。劉某向重慶某租賃公司支付了車輛的解押費用并要求其協(xié)助辦理,但重慶某租賃公司至今未予以配合,劉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重慶某租賃公司協(xié)助辦理案涉租賃車輛的抵押權注銷登記。重慶某租賃公司辯稱,案涉車輛的抵押權人系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其不具備辦理解除抵押登記的權利。
案件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售后回租融資租賃關系中名義所有權人重慶某租賃公司是否有義務協(xié)助承租人劉某辦理租賃車輛抵押權注銷登記。
法院裁判要旨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重慶某租賃公司簽訂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該合同約定租賃期滿若劉某完全履行包括租金在內的付款義務及合同約定的所有其他義務后,劉某將辦理過戶、解押手續(xù),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劉某承擔,F劉某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完畢租金,并支付重慶某租賃公司解除抵押的相關費用,第三人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作為抵押權人也出具了同意解除抵押的書面手續(xù),重慶某租賃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協(xié)助劉某辦理案涉車輛的注銷抵押權登記,因此對于劉某要求重慶某租賃公司協(xié)助辦理案涉車輛的注銷抵押權登記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重慶某租賃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xié)助劉某辦理車輛的抵押權注銷登記。
重慶某租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成渝金融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售后回租融資租賃關系中名義所有權人是否有義務協(xié)助承租人辦理租賃車輛抵押權注銷登記。第一種觀點認為,名義所有權人并非租賃車輛抵押權人,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其不負有辦理租賃車輛抵押權注銷登記的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名義所有權人雖并非租賃車輛抵押權人,但根據其與承租人的合意約定及誠實信用原則,其有義務辦理租賃車輛抵押權注銷登記。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一、售后回租融資租賃關系中租賃車輛的名義所有權人身份界定
首先,我國立法采取出租人享有所有權的制度規(guī)范。從售后回租融資租賃的交易結構來看,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車輛經銷商支付融資款后,承租人轉讓車輛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給出租人,以代替實際支付,同時視為出租人已將車輛作為租賃車輛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其履行完畢租賃義務后可以象征價款買回租賃車輛。據此,基于租賃車輛系唯一的融資租賃標的物,其所有權人也應屬于提供融資款項的出租人。
其次,車管所登記的車輛所有權不具有表彰權利權屬的作用,導致車輛所有權人名不副實。車管所登記系統(tǒng)僅具有行政監(jiān)管的手段功能,難以發(fā)揮類似于不動產登記系統(tǒng)所蘊含的善意取得對抗要件,且車管所登記系統(tǒng)只能將車輛登記在一人名下,也導致其不能較大程度地體現車輛的真實所有權關系。故即使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的所有權人為非出租人的其他主體,也不能推定該其他主體系車輛所有權人。據此,現有制度尚不能建立出租人與租賃車輛所有權的唯一對應連接規(guī)范。
本案中,劉某與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基于滿足車輛運營需要等因素,租賃車輛被登記于第三方重慶某租賃公司名下,租賃期內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系租賃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即使案涉租賃車輛被登記于重慶某租賃公司名下,重慶某租賃公司也僅為案涉租賃車輛的名義所有權人。
二、售后回租融資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就租賃車輛設立抵押的目的考量
民法典施行前,司法實務采取就租賃車輛設立抵押的方式保障出租人權益。主要原因在于出租人就租賃車輛設立的抵押權擔保的不是普通債權,而是由購置租賃車輛的價款債權轉化而來的。承租人回租后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由出租人購置租賃車輛價款及利息構成,出租人通過租金回收實現其對購置租賃車輛所支付的價款及預期利益,通常以此種方式收取的租金會比營業(yè)性租賃方式獲取的利益高。
民法典施行后,立法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車輛的所有權采取登記對抗主義。但鑒于只有部分省市將包含車輛在內的特殊動產的擔保負擔納入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中予以登記,其余暫時不能在該系統(tǒng)中登記的,則繼續(xù)采取抵押登記公示的做法。對于在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中登記的租賃車輛而言,該動產擔保登記證明上會載明承租人、出租人、租賃財產信息,外界可以通過查詢擔保人、擔保權人的方式索引融資租賃信息。對于仍采取抵押登記公示的租賃車輛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也為其提供了法律支撐,即只要出租人對租賃車輛享有的所有權已經辦理登記,其就可以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以拍賣、變賣租賃車輛所得價款支付租金。
本案中,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作為租賃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基于案涉融資租賃關系成立于2018年(民法典施行之前),其以案涉車輛為劉某的租金債務設立抵押擔保,已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成立并生效。在承租人的租金義務即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履行完畢的情形下,抵押權也消滅。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有義務辦理抵押權的注銷登記。現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已向法院出具同意辦理抵押車輛注銷登記的證明,且也將涉及解除抵押登記的車輛注冊登記證書、發(fā)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郵寄給劉某,視為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履行了其作為抵押權人負擔的注銷抵押登記的義務。
三、售后回租融資租賃關系中租賃車輛名義所有權人協(xié)助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正當性證成
租賃車輛名義所有權人協(xié)助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的制度性規(guī)范,主要在于車管所規(guī)定登記在冊的車輛所有權人需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予以協(xié)助,否則不予辦理租賃車輛的注銷登記。此種協(xié)助義務在民法體系下的正當性,則需結合交易實際及民事主體交易的基本誠信原則。
其一,名義所有權人登記在冊的交易背景。劉某與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基于滿足車輛運營需要等因素,租賃車輛被登記于第三方即重慶某租賃公司,同時重慶某租賃公司也作為案涉車輛的銷售方。前述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后,劉某與重慶某租賃公司另行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重慶某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劉某作為承租人,以及案涉車輛以重慶某租賃公司名義登記上牌。由此可知,劉某與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之間簽訂的系真正的融資租賃合同。劉某之后與重慶某租賃公司之間簽訂的系與融資租賃合同有關的銷售合同,銷售合同中的價款以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價款為基準,該合同中關于租賃物所有權的約定實質上不能實現,其他有關過戶登記的約定,仍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其二,承租人與名義所有權人之間的合意約定。承租人與名義所有權人簽訂合同時,案涉車輛已經登記于名義所有權人名下,該合同約定案涉車輛在承租人支付完畢全部合同款項后辦理過戶手續(xù),未免除或者減輕名義所有權人的責任,也未加重承租人的責任。由此衍生的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協(xié)助的義務,應由名義所有權人履行。
其三,誠信原則的遵循。誠信原則作為民商事活動的根本原則,司法裁判要依法保護、鼓勵誠實守信的當事人,不讓講誠信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承擔不利后果。名義所有權人的協(xié)助配合義務主要是基于誠信原則而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的合同義務,防止義務主體通過合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本案中,名義所有權人作為名不副實的所有權人,如支持其以非抵押權主體的抗辯,意味著體現雙方真實意愿的協(xié)議約定不僅對其沒有約束力,導致承租人無法取得實質所有權,甚至可能使其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這將違背基于誠信原則衍生的協(xié)助義務,也將縱容名義所有權人從事違法行為,使合同及協(xié)助義務淪為違法行為人追求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綜上,在劉某已全面履行支付租金解除抵押的費用等義務的情形下,案涉車輛的名義所有權人重慶某租賃公司有協(xié)助解押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