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本人近期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借款人為商業(yè)保理公司,將其對保理融資人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向銀行提供質押擔保。銀行起訴時將應收賬款債務人列為被告,要求其直接向銀行履行還款義務,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銀行的訴請。本文就應收賬款質押涉及的法律要點進行簡要分析,摘要如下:應收賬款質押權設立以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并辦理質押登記為要件,通知僅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應收賬款質押權只需以應收賬款特定化、可識別為前提,案涉應收賬款是否到期、金額是否具體準確、質押是否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并非判斷質權是否設立的條件;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應收賬款質權的具體實現(xiàn)方式,對于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質權,其標的僅限于金錢之債,質權人行使質權時有權直接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給付相應款項,而無需采取折價、拍賣或變賣之方式。
一、應收賬款的界定
應收賬款原本為會計學的概念,在財務報表中屬于貨幣性資產的一種。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列舉的可質押權利類型中并未列舉應收賬款,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最早明確規(guī)定了應收賬款質押,后被《民法典》所延續(xù),但是上述法律僅在“權利質押”章節(jié)中將應收賬款明確為可以出質的權利,均沒有對應收賬款進行定義。在《物權法》實施的同時,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年9月30日發(fā)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2007年10月1日實施)第四條中對應收賬款作出界定。2022年2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施行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辦法》延續(xù)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關于應收賬款的定義,其第三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二)提供醫(y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三)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huán)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收益權;(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根據上述中國人民銀行對應收賬款的界定和列舉,可以理解應收賬款請求權基礎是金錢債權。
二、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
(一)設立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以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并辦理出質登記為要件;根據《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構,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聯(lián)網的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為社會公眾提供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服務。因此,應收賬款質押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后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質押登記,但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不對登記做實質審查,信息均系質權人按照登記要求填寫,登記內容包括擔保權人和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擔保財產的描述、登記期限等;如果是最高額擔保還需要登記最高債權額,但應注意最高債權額不等于本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最高額擔保中的最高債權額,是指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實現(xiàn)債權或者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等在內的全部債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登記的最高債權額與當事人約定的最高債權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登記的最高債權額確定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shù)姆秶,因此質權人登記時應注意按照合同約定將債權利息等登記在內,防止實現(xiàn)質權時擔保的最高額債權不足以覆蓋債權本息。
質權人登記完成后下載保存《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擔保登記證明》,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此時即可視為質押登記已完成、質權已設立,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查詢質押登記信息。
(二)相關問題
1.質押是否需要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
關于應收賬款質押通知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效力,《民法典》及《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并未明確規(guī)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以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睂Υ藢W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生效主義說和對抗主義說兩種觀點,但主流觀點認為是對抗主義,認為可以準用債權轉讓場合對債務人的效力,即《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關于通知主體,出質人作為應收賬款債務人交易相對方進行通知具有當然性,質權人作為通知主體亦具有其適格性和合理性。首先,質權人通知并未損害出質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權益,反而可以節(jié)約出質人的交易成本,只要質權人通知時提供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質押權存在即可;其次,《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也明確規(guī)定了質權人可以通知。
關于通知方式,一般采取書面通知,至于訴訟可否作為通知方式,根據前述分析的通知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可以準用債權讓與場合訴訟通知(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讓與人未通知債務人,受讓人直接起訴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債權轉讓事實的,應當認定債權轉讓自起訴狀副本送達時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保J可訴訟通知的法律效力。
綜上,應收賬款質押雖然不以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設立要件,但未經通知將無法對抗應收賬款債務人,因此實務中仍需要通知債務人;通知方式和通知主體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為及時保全質權及避免后期爭議,建議在辦理應收賬款質押業(yè)務時即由質權人和出質人在書面通知上蓋章,由出質人按照其與應收賬款債務人簽訂業(yè)務合同“通知送達”條款約定的地址和收件人使用郵政EMS郵寄并保存郵寄底單,如果出質人出于特殊情況不便通知,則可由質權人代為通知,但應注意將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開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作為收件地址和接收人。司法實踐中會遇到應收賬款債務人抗辯從未收到通知函件,對此質權人可以抗辯起訴亦可作為通知的方式。
2.應收賬款是否真實或已消滅
在應收賬款質押業(yè)務和保理業(yè)務中,應收賬款債務人大都以應收賬款非客觀真實或基礎交易合同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等理由進行抗辯,這直接否定了應收賬款債權的真實存在,導致質權無法行使。對此,法院不僅要審查案件本身的債權債務關系,還需要審查應收賬款質押擔保關系中所涉及的基礎交易關系,多層法律關系交織導致案件審理變得復雜、難度加大,案件結果也將存在不確定性。
對此,金融機構等質權人在設立應收賬款質權時,應嚴格核查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可采取向基礎交易債務人發(fā)出詢證確認函及止付通知(如果支付應支付到質權人監(jiān)管的賬戶中,且該賬戶同時設置保證金質押)的方式進行核查,并在取得基礎交易債務人的確認回函后再行辦理質押登記和放款手續(xù),以此確保應收賬款質權的擔保效力。
3.應收賬款是否需要到期、金額是否需要明確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動產和權利擔保合同中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描述,該描述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成立,根據上述規(guī)定,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成立只需以應收賬款特定化、可識別為前提,其是否到期,金額具體是多少并非質權擔保設立的要件。但是,如果應收賬款未到期,僅能確認優(yōu)先權,無法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直接向質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如果金額不明確,法院將難以確定優(yōu)先受償?shù)姆秶,亦只能確認優(yōu)先權。
對此,在設立應收賬款質權時及后續(xù)的訴訟程序中,要盡量確認應收賬款的數(shù)額,如果無法確認,則先確認優(yōu)先權,但可能會給后續(xù)執(zhí)行造成障礙;如果確認了具體數(shù)額且已經到期的,可以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在出質應收賬款范圍內直接向質權人支付款項,對此將在下文實現(xiàn)方式中具體展開。
三、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xiàn)方式
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xiàn)方式應根據應收賬款是否到期做區(qū)分處理,具體來說,為了后期順利執(zhí)行,應收賬款的數(shù)額如果能在審判階段確定的要盡量確定,如果不能確定則需要先確認優(yōu)先權,質權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的提出訴訟請求。
。ㄒ唬⿷召~款已經到期
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質權人起訴時可以將應收賬款債務人列為被告,但該規(guī)定僅明確優(yōu)先受償權,并未明確具體實現(xiàn)方式。司法實踐中質權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分為兩種,一是請求法院確認質權人對應收賬款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二是請求法院判令應收賬款債務人在出質應收賬款范圍內直接向質權人支付款項。在確認應收賬款質押真實合法設立的前提下,法院基本都會支持質權人主張的優(yōu)先受償權,但就質權人是否對應收賬款有直接收取權卻存在爭議。
本人認為質權人直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收取款項更符合應收賬款的特性,也更有利于保障債權實現(xiàn),并對應找到了最高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的判決書觀點。最高院在青島秦魯海聯(lián)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fā)銀行質權糾紛二審案件中[(2019)最高法民終1023號]亦明確了該觀點,其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明確“關于質權人行使應收賬款質權時能否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給付相應款項的問題。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應收賬款質權的具體實現(xiàn)方式。由于應收賬款質權的標的僅限于金錢之債,故質權人行使質權時有權直接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給付相應款項,而無需采取折價、拍賣或變賣之方式!鄙虾=鹑诜ㄔ涸趪议_發(fā)銀行與東營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應收賬款質權糾紛民事一審案件[(2021)滬74民初2500號]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中明確“原告與第三人海南華信公司之間形成的是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關系,且應收賬款質權的標的僅限于金錢之債,故原告作為質權人行使質權時有權直接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即冀中恒信公司給付相應款項,而無須采取折價、拍賣或變賣之方式!钡绻麘召~款金額無法確定,則法院無法判決應收賬款債務人直接向質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只能請求確認優(yōu)先權。
。ǘ⿷召~款未到期或將有的應收賬款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現(xiàn)有的及將有的應收賬款均可以出質,《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fā)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xiàn)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請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項目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并以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P>
根據上述規(guī)定,對于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收益權等面向不特定債務人的應收賬款質押或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人難以直接行使收取權,如果設立特定賬戶,可以先就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yōu)先受償,沒有設立特定賬戶或特定賬戶中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可以請求拍賣、變賣質押的應收賬款并確認優(yōu)先權。
四、結語
應收賬款質押擔保不同于不動產等其他物的擔保,其依賴于基礎交易關系,實現(xiàn)過程存在變數(shù),因此要求金融機構等質權人更審慎、專業(yè)地進行核查。具體而言,質權人在業(yè)務前期應對擬質押的應收賬款進行充分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搜集相關資料、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書面確認等,確保應收賬款真實有效;辦理應收賬款質押時審慎簽訂質押合同、辦理質押登記確保質權有效設立,及時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確保應收賬款質押產生對抗效力;業(yè)務存續(xù)過程中,也要持續(xù)關注應收賬款及其基礎交易關系的變化情況,搜集相關憑證資料,必要時就變化情況再行取得出質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書面確認文件等,過程中及時排查解決風險;在起訴時應根據應收賬款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訴訟請求,最大程度維護質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