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要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fā)展的實施意見》(國發(fā)〔2023〕15號)也明確提出,支持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助力小微企業(yè)盤活設備資產,推動實現(xiàn)創(chuàng)新升級。新形勢下,融資租賃公司逐漸開始選擇普惠金融業(yè)務作為轉型的主要方向,在分布式光伏、儲能、小型設備等領域提供靈活、便捷、小額、分散的金融服務。

  在法律方面,面向民營小微企業(yè)、自然人的普惠金融業(yè)務與面向國有企業(yè)、大型民營企業(yè)的業(yè)務不同,融資租賃公司需要關注其特有的法律規(guī)定和審判導向。

  一、充分關注自然人客戶的風險判斷能力

  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據(jù)該當事人的年齡、智力、知識、經驗并結合交易的復雜程度,能夠認定其對合同的性質、合同訂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風險缺乏應有的認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情形構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缺乏判斷能力”。

  應對措施:

  對于自然人客戶,首先應當確保其至少具備一般的生活經驗和交易經驗,審慎考量其是否對于融資具有“判斷能力”。對于首次接觸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自然人客戶來說,需要判斷其是否已經充分了解融資租賃業(yè)務的性質、償還租金的剛性義務以及不能償還租金的法律后果,避免自然人客戶在簽約后又以“缺乏判斷能力”、融資租賃業(yè)務對其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或者向監(jiān)管部門投訴。

  二、嚴格遵守關于格式條款的法律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對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進行提示與說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的后果是,法院會根據(jù)證據(jù)狀況,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地位、認知理解能力,判斷對方是否因此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如果法院判斷對方確實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應對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在合同訂立時以合理的方式進行提示和說明。設置勾選、彈窗等方式尚不足以被認為盡到提示義務,還應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說明的范圍要涵蓋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

  三、嚴格把握私力救濟的尺度

  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應對措施:

  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融資租賃公司有時需要采取私力救濟手段取回租賃物。特別是對于可移動、流通性好的小型設備等,取回、處置租賃物的需求更多。但從國家司法的價值導向上,對私力救濟采取審慎從嚴的態(tài)度。融資租賃公司如果能夠通過訴訟等公力救濟解決,就不宜使用私力救濟方式,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例外地使用私力救濟。

  私力救濟需要符合四個條件:

  第一,面臨的情況具有現(xiàn)實緊迫性。

  第二,采取的措施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三,采取措施的程度不能超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

  第四,應當與公力救濟做好銜接。

  融資租賃公司除自身需要遵守法律規(guī)定外,還應當注意對渠道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避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夜間強行闖入現(xiàn)場、強拿硬要等超出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

  四、嚴格遵守征信管理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定:

  《征信業(yè)管理條例》規(guī)定: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八條 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guī)定提供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做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做出明確說明。

 第二十條 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應對措施:

  征信信息是關系自然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信息主體如果認為征信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如果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報送、查詢自然人征信信息應當格外謹慎,嚴格按照法規(guī)執(zhí)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異議、投訴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