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投行模式

“租賃+投行”往往被理解為前期投行模式。

主要有,一是以中關村租賃為成功代表的“租賃+股權投資”相結合的租賃業(yè)務創(chuàng)新模式。其實質是以租賃帶動股權投資,實現租賃收益與股權投資收益相結合的雙重收益。

二是“租賃+中介”,目前主要是中介人代表承租人與出租人進行業(yè)務撮合,未來在金融(租賃)資產荒背景下,還可以是中介人主要代表具有資金實力的出租人,尋找合適的承租人進行租賃交易合作。因此,租賃中介作用類似于保險行業(yè)的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代表投保人)進行中介活動。

三是控制承租人負債水平,出租人在租賃交易中,或組成“聯(lián)合租賃”,或參與銀團貸款(融資),或合理掌控租賃交易后的融資總量與總體的負債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對未來負債不超過某種程度,租賃期內不分紅,股東負債不歸還等承諾。因為承租人過度融資會損害原有(租賃)債權人的利益和安全。

租中的投行模式

(一)以投行思維挖掘、整合抵質押資源。

我們在租賃業(yè)務運營中了解到,租賃業(yè)務團隊更多是從承租人直接的經濟資源(財富積累)中安排對融資租賃債權的增信措施。

我們需要強調和要求的是風險評審、風險控制和資產管理(業(yè)務運營)等中臺部門的人員(以及前臺租賃業(yè)務人員)要具備投行能力,強化投行思維,以投行眼光去發(fā)掘承租人更廣闊的、新的增信措施,以支持租賃業(yè)務交易的成功和風險的可控。

顯然這里體現的精神是:不是簡單地否定項目,或空洞地要求增加增信措施的,而是為項目的安全、成功提供新的視角和不同的增信路徑,是切實的為業(yè)務提供支持。

(二)對于資源獨特,或具有特許經營權,業(yè)務具有一定壟斷性的承租人,借鑒信托業(yè)務模式,合理安排承租人股權質押(及上市公司的股票質押)、未來收益質押或股權轉讓條件設置,變不可能的交易為安全可行的業(yè)務。承租人的股權質押是最后的增信措施,它為后期的資產并購,租賃債務重組提供更為便捷的處置路徑。

(三)承租人代表出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以免“一女二嫁”,過度負債。

租后的投行模式

經營風險的金融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無風險是偽命題,因此不能回避風險,只有直面風險,冷靜處置風險才是理性的。從租后的投行業(yè)務來看:

(一)租賃資產證券化。

ABS和類ABS,特別是出表型的證券化,是解決融資租賃期限錯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分散、轉移經營風險;降低公司風險資產對資本的耗用;擴大管理資產規(guī)模及管理費收入(提升資本回報)的重要之舉。

(二)合規(guī)合法的潔凈資產轉讓,提升專業(yè)化經營水平與運營能力。

通過資產轉讓、轉出非專業(yè)化經營資產,轉入優(yōu)質的專業(yè)資產,提升公司經營的專業(yè)化程度,提升公司在專業(yè)化經營領域的市場影響力,進而提升資產的專業(yè)管控能力,提升資產的質量、運營的效率、資產價值和產出的效益。

(三)資產并購和債務重組。

面對租賃資產不良,現階段通常只能是:一上門坐等催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催的緊,自己才不會在眾多債權中被“劣后”;二收回租賃物;三以訴訟方式催收直至處置租賃物、抵質押物及可查封到承租人的有效資產。

目前出租人很少有能力、有耐心、有手段對承租人及其有效資產進行資產并購和租賃債務重組去拯救租賃的信用風險。

以投行的方式方法盤活不良租賃資產,是目前最欠缺,也是最重要的。

我們要強調的是,絕大多數承租人確屬行業(yè)不佳或經營不善,收入下降而滑入違約之列。

如果僅是短期的、階段性的流動性緊張,可以通過調整租金支付計劃而給承租人留出回旋的余地,爭取以時間換空間;如果屬于長期的或者靠自己難以渡過的經營危機,只要企業(yè)有資源,有市場,有其他好的基礎要素,則多通過出租人聯(lián)絡同行業(yè)(租賃)伙伴,輔之以資金支持,并購或重組原承租人有效的經營性資產(包括抵質押資產)及租賃債務,推動承租人或承租項目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保障租賃資產質量優(yōu)良,最終實現出租人的安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