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18日,成都金控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出租人”)與天四川天倫檀香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委托購買合同》,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由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根據(jù)自己對租賃物、出賣人的選擇購買生產設備,出租人將上述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合同履行中,因承租人經營狀況惡化,自2015年1月起開始逾期支付租金。同年3月25日,承租人將租賃設備全部轉租給四川天倫食品公司(以下簡稱“次承租人”)使用,租期10年。
后,出租人將承租人及次承租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并要求二者連帶支付承租人欠付的租金。
【法院觀點】
四川省高級法院認為,出租人訴訟請求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租金及相關債權,其主張確認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不予支持。根據(jù)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次承租人實際使用涉案設備至今,且出租人在此過程中多次要求次承租人停止使用設備,但次承租人并未停止使用,故次承租人應按涉案租金標準,共同與承租人承擔實際使用期間的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首先,依據(jù)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基本原理,合同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基于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而提起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侵權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基于對方當事人的損害行為而提起的要求對方承擔侵權損害責任的訴訟。如果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發(fā)生競合,當事人應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其中之一予以主張,而不能同時主張。本案系出租人提起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而次承租人并非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故出租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缺乏事實依據(jù)。其次,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連帶支付租金,其實質為主張侵權之訴,要求實際使用人對侵害其所有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次承租人承擔共同支付義務,既非當事人訴請的“連帶責任”,也不存在次承租人承擔共同支付責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出租人如認為次承租人對其構成侵權,可另行起訴主張權利。
【案件分析】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租、轉讓或采取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將構成違約行為,應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承租人僅擅自處分了租賃物,但仍按約定支付租金(即,一個違約行為)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基于租賃物所有權人的身份,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根據(jù)通說觀點,出租人僅僅關注租金債權的實現(xiàn),在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的情況下,如承租人對租金支付并不存在違約,出租人能否基于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的事實,提出權利主張呢?我們認為,應分具體情況。
第一,如融資租賃合同對此有約定,出租人可根據(jù)約定提出權利主張。
第二,出租人可以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為由解除融資租賃合同。這一做法的依據(j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之規(guī)定,根據(jù)該規(guī)定,出租人有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但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條規(guī)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并非沒有任何爭議,主要爭議在于如果承租人在租金支付上并沒有違約,賦予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價值何在?或者說,出租人在此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價值又有多大呢?根據(jù)我們了解和觀察,已經存在相關的文章專門分析這一問題。
第三,出租人可基于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的事實,以侵權為由向承租人和受讓人主張權利。從邏輯和理論上講,出租人作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對其物享有絕對的支配效力,其有權針對擅自處分租賃物的侵權行為,向承租人和受讓人主張權利。但需說明的是,該第三種情況需要基于個案具體分析。
第四,出租人應對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作出提前安排。即采取各種方式讓交易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租賃物的真實權利情況,比如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業(yè)或者地區(q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登記或備案,等等,以防止善意第三人的出現(xiàn)。
二、承租人既擅自處分了租賃物,又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即,兩個違約行為)
第一,有約定的,從約定,但約定被認定無效的除外。(不再贅述)
第二,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擅自處分和欠付租金,是不同層面的違約行為,在出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時,存在操作方式的選擇問題,即解除合同的事由如何選擇,是兩個事由擇一還是共同選擇。這里面主要涉及的通知和催告義務的問題。如果出租人以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為由解除融租租賃合同,根據(jù)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出租人僅僅履行通知義務即可,解除的通知到達承租人時,合同解除。如果出租人選擇承租人未付租金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根據(jù)合同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釋規(guī)定,出租人需要進行催告,即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的告知。相關依據(j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ㄈ┖贤瑢τ谇犯蹲饨鸾獬贤那樾螞]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shù)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規(guī)定。如果出租人以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且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為由解除合同,如何進行有效的解除,又不無爭議。我們認為,此種情況下,應該考慮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質目的,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承租人未付租金的催告解除,被司法機關認可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訴訟風險也會較低一些。
三、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問題
第一,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在租賃物被承租人擅自處分的情況下,可以根據(jù)《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的規(guī)定,從受讓人處追回租賃物。具體的追回方式和請求基礎為侵權關系,以侵權為由起訴承租人和受讓人,要求返還租賃物。如同本文引用的案例,根據(jù)最高法院的意見,承租人擅自在租賃物上為其債務設定質權,出租人如對質權人主張權利,應該以侵權關系另案起訴。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在理論上,對承租人擅自轉讓租賃物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存在不同觀點,核心爭議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根據(jù)合同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根據(jù)動產物權的其他理論觀點,融資租賃交易屬于非典型擔保,租賃物的本質所有權人應該是承租人。
第二,出租人應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情況,進而阻卻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受讓人如根據(jù)《物權法》第106條規(guī)定主張其善意取得租賃物的,對此,出租人應根據(jù)《物權法》第10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第9條規(guī)定進行處理,舉證證明受讓人不構成善意取得,否則,將存在喪失租賃物所有權之虞。
第三,在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時,關于承租人是否應該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問題。如上文述,應該分兩種情況:(1)如果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但承租人仍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否要求賠償損失。我們認為,如果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方面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如果根據(jù)約定租賃物在租賃期滿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應該賠償租賃期滿租賃物的殘值。如果根據(jù)約定租賃物在租賃期滿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應該向出租人支付租賃期滿租賃物的回購價款(名義價款);如果承租人不支付回購價款的,出租人有權要求其支付租賃物殘值與租金的差額部分價值。(2)如果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且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要求賠償損失的范圍如何確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第22條“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規(guī)定,承租擅自處分租賃物且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未付租金和租賃物價值。這里需要注意價值認定的時間節(jié)點,我們認為此處租賃物價值的節(jié)點應該為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之時,以該時間節(jié)點確定租賃物價值,由承租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