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7月30日,長城國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租賃公司)與安徽天泰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泰酒店公司)簽訂《回租租賃合同》、《回租買賣合同》,約定:長城租賃公司向天泰酒店公司購買租賃物清單上載明的租賃物(風機、空調、電梯、鍋爐等設備)并租回天泰酒店公司使用,天泰酒店公司向長城租賃公司承租租賃物并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租賃物的轉讓價款為120000000元;天泰酒店公司需將租賃物的原始發(fā)票復印件及明細清單原件交付甲方,租賃物雙方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發(fā)生轉移,租賃物的所有權于雙方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歸長城租賃公司所有,天泰酒店公司需按照雙方回租租賃合同約定向長城租賃公司支付租金。 合同簽訂后,天泰酒店公司向長城租賃公司支付了租賃保證金、手續(xù)費等費用后,長城租賃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天泰酒店公司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120000000元,但天泰酒店公司僅在支付第一期和第二期兩期租金后,自2014年6月17日即第三期開始逾期。經長城租賃公司催要未果后,依法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1)天泰酒店公司支付未付租金、違約金、罰息、留購款等費用;(2)主張租賃物的所有權歸長城租賃公司所有,長城租賃公司有權以處置租賃物件所獲款項抵償上述款項;等訴請。 【法院裁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院認為,長城租賃公司與天泰酒店公司簽訂《回租租賃合同》、《回租買賣合同》,天泰酒店公司將自有資產向長城租賃公司出售,然后再向長城租賃公司租回使用。雙方之間進行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的售后回租業(yè)務。該回租業(yè)務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符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之規(guī)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天泰酒店公司未按雙方約定支付相應租金,該行為已構成違約。故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及《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天泰酒店公司支付長城租賃公司未付租金104219326.66元及逾期罰息。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合同案例,關于售后回租,銀監(jiān)會制定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均有明確的定義。無論是售后回租還是直租交易模式的融資租賃合同,其本質是一樣的,出租人在支付完畢租賃物的價款及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后,出租人已經履行了融資租賃合同的大部分積極義務,承租人即完全對租賃物享有占有、控制、使用的權利,因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加上承租人自身的經營風險具有不確定性,故出租人在此環(huán)節(jié)實際上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等規(guī)定從保護出租人租金債權的角度出發(fā),規(guī)定了兩種不同的救濟途徑,即在承租人未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在催告后可向承租人主張全部未付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實踐可知,此兩種訴請不能同時主張,具體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痹摋l主要規(guī)定的是融資租賃中承租人不履行租金支付義務時出租人權利的救濟途徑,有如下兩種不同救濟途徑:一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另一種是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關于本條中的第一種救濟途徑是出租人主張合同租金租金加速,其在根本上仍然是繼續(xù)履行合同,在承租人支付完全部的租金后,承租人仍然能夠占有、使用租賃物;關于第二種請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了合同的約定解除,第九十四條屬于法定解除權,因為融資租賃合同本身固有的特征,出租人始終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故當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時,出租人經催告后,出租人可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及《合同法》融資租賃章節(jié)的規(guī)定解除雙方的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解除后,承租人需按照法律規(guī)定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這是因為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對于出租人構成了物權占有,出租人當然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之規(guī)定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痹摋l主要是出租人在同時采取上述兩種不同的救濟途徑是,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需要對訴請進行選擇,主要原因我們前面已經提到,因為兩種救濟途徑完全是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如果出租人同時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則等于出租人同時選擇了兩個互相排斥的訴訟請求,有違民事訴訟法有關明確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故出租人只能擇一行使。如果在訴請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同時,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屬于無明確訴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就此進行釋明。如果釋明后出租人仍不作出選擇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痹摽钪饕(guī)定的是出租人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但未能最終實現(xiàn)時,如何尋求救濟的問題。如果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在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的,此時出租人如果另行訴請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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