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索方式
1. 案例來源:無訟案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

2. 檢索日期:2018年3月31日

3. 檢索案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4. 檢索關鍵詞: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民事、陜西省、判決

5. 檢索裁判年份:2017年、2018年3月31日前

6. 檢索地域:陜西省

二、檢索結果

按照上述檢索方式,檢索出2017年、2018年3月31前陜西省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已出判決書194件,其中涉及工程機械類融資租賃判決案件79件。

鑒于法院實際審理案件數(shù)量與其在網上公布的案件數(shù)量可能不一致,本文數(shù)據與實際判例情況可能存在一定的誤差。

1第一部分   數(shù)據分析
一、工程機械類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審級分布

陜西省工程機械類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判決案件共計79件,占全省已判決融資租賃案件的40%。其中,一審判決案件60件,二審判決案件19件,分別占全省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二審案件的比例為36.55%、63%。

通過以上數(shù)據可以看出,工程機械類融資租賃糾紛案件因涉案標的較大,存在保證人、當事人較多等原因,故占全省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案件的比例較高。

二、案件分布地域

通過對全省79份涉及工程機械類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判決的分析, 案件主要分布在全省16家法院,其中西安轄區(qū)內的蓮湖、未央、新城、西安中院等七家法院判決一、二審案件62件,銅川轄區(qū)內的王益區(qū)、銅川中院兩家法院判決一、二審案件6件,咸陽轄區(qū)內的旬邑、武功、永壽、咸陽中院四家法院判決一、二審案件4件,渭南轄區(qū)內的大荔、華陰、渭南中院三家法院判決一、二審案件3件,榆林、安康轄區(qū)內的判決一、二審案件分別為1件。

一審判決的案件中,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31件,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8件,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6件,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4件,銅川市王益區(qū)人民法院3件,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件;二審判決的案件中,西安中院12件,銅川中院3件,渭南中院2件,安康中院1件。
三、出租人基本信息及委托代理情況

(一)出租人基本信息 
本次檢索的79個工程機械類融資合同糾紛案件共涉及全國各地融資租賃企業(yè)17家,另有1案銅川中院認定個人可成為融資租賃出租人主體,以上17家融資租賃公司中,在西安注冊企業(yè)2家,在上海注冊企業(yè)6家,在京津冀5家,深圳、湖南、福建、山東分別為1家。

近年來因陜西自貿區(qū)的成立,各級政府對新型經濟發(fā)展政策的支持,區(qū)域經濟聯(lián)系的不斷加強,在上述涉訴的融資租賃企業(yè)中,涉訴融資租賃公司為外商投資或外國法人獨資的為10家,合資企業(yè)4家,其余3家為內資企業(yè)。

(二)出租人委托代理情況

現(xiàn)有已出判決79件案件中,出租人委托律師代理案件為49件,占總數(shù)的62%,其他法律專業(yè)人士代理案件為30件,占總數(shù)的38%。由此可見,多數(shù)出租人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律師代理的案件比例較多。
 四、承租人應訴及代理人情況

在79件已出判決案件中,被告到庭應訴案件為20件,占判決總數(shù)的25%;未到庭案件59件,占判決總數(shù)的75%。在涉訴糾紛中,因承租人在使用設備過程中經營困難、居無定所、頻繁更換電話等原因,導致案件整體上被告到庭率較低。

在涉訴的79件判決案件中,因承租人到庭率較低,故承租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率較低,通過分析可知,承租人在工程機械設備融資租賃案件中,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占72%,委托律師代理的案件占23%,委托個人代理的案件占5%。

五、租賃物種類及業(yè)務模式

主要為工程機械車輛等設備,涉及罐車、起重機、牽引車、挖掘機、裝載機、自卸車等,其中租賃物為挖掘機的最多,為50輛,占判決總數(shù)的63%;其次為罐車,為11輛,占判決總數(shù)的14%;牽引車和自卸車數(shù)量相當,分別為6輛,共占判決總數(shù)的15%;剩余為起重機和裝載機,為6輛,共占判決總數(shù)的8%。

在上述眾多租賃物中,因租賃物價值較大,一般也為承租人因生產經營所需,故采用直租方式的較多,為72件,占總數(shù)的91%;另有承租人在生產經營中因資金需要,也會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盤活資產,持續(xù)利用租賃物,創(chuàng)造收益,在本次數(shù)據中,采用回租模式的案件為7件,占總數(shù)的9%。

 六、案件審理情況

如上所述,承租人違約后,因到庭率低、送達傳票、案件復雜程度等因素影響,法院一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故采用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占總數(shù)的97%,獨任審判的案件僅占到3%。

根據統(tǒng)計,陜西省2017年至2018年3月31日前判決的案件中,王東升、岳憲印法官參與判決的案件數(shù)最多,均為19件,以上兩位法官參與判決案件占到了案件總數(shù)量的48%;其次分別為:匡玉珍法官10件,欒震法官9件,楊柯法官9件,唐超法官8件,韓箐法官8件,梁勇法官6件,汪濤法官6件,樊魁元法官5件,其余法官均參與案件數(shù)量為1件。

七、出租人的訴訟請求  

通過對《合同法》及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分析,在承租人違約后,出租人一般會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主張權利:(1)訴請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2)訴請收回租賃物;(3)先訴請支付全部租金,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另行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4)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5)出租人訴請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時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通過對全省判決的工程機械類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整理后,發(fā)現(xiàn)在承租人違約后,出租人多為主張全部剩余租金,約占判決案件的97%,請求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的訴請的約占3%。

另外,除以上常規(guī)訴請之外,出租人一般會根據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主張因其違約而產生的律師費等相關費用,通過統(tǒng)計,全省已判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出租人主張律師費的50件,占63%;有3個案件在一審中出租人主張律師費未支持,但經出租人上訴后其中2件獲得支持;未主張律師費的案件29件,占37%。上述主張律師費的案件中,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中均對律師費等費用有明確約定,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體現(xiàn)了商事交易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

八、保證人情況

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雖然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但承租人享有租賃物的占有、使用等權利,故出租人為了降低經營風險,設定保證人。通過分析,陜西省工程機械融資租賃案件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履約保證人的有64件,占80%;另有15件沒有保證人;在以上有保證人的案件中,其中支持連帶責任的有51件,占80%;未支持的有13件,占20%。通過對相關判決的分析,出租人主張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未得到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已過追訴時效,從而喪失對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權利。

2第二部分  常見訴請及裁判意見

一、要求支付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

【案情簡介】

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104民初4699號案件中,《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如承租人發(fā)生以下任何情形,視為違約:承租人未能按時足額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如發(fā)生違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所有本合同項下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逾期罰息、違約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并要求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因追索上述金額而支出的所有費用;”法院判決承租人支付欠付的到期未付租金。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多次逾期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原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有租金等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簡要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痹撘(guī)定系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條款,根據該規(guī)定,通說認為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有兩種選擇權,即主張租金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者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

具體到本案,在合同履行中,承租人多次逾期,對此出租人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guī)定以及雙方的明確約定,要求其支付所有未付租金,該主張既符合法律規(guī)定,亦符合約定,故獲得予以支持。我們在辦理的大多融資租賃糾紛中也注意到,該類訴請在融租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比較常見,是出租人維護權益的重要訴請。

二、 要求支付違約金

【案情簡介】

(一)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112民初1092號案件中,《工程機械產品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未能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時間交付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項,或未能按期歸還出租人代承擔墊付的其它費用時,被告應根據延遲交付天數(shù),按日向原告交納應付費用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北桓嫖吹酵。法院判決將違約金計算標準調整為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二)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113民初4300號案件中,《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違約時,應按未到期租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向出租人加付違約金!北桓嬖谕徶兄鲝堖`約金過高,請求予以減少。法院最終的判決未支持被告的意見。

【法院觀點】

(一)西安市未央區(qū)法院認為,當事人有答辯并就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日萬分之五(原告自行降低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編者加。)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滯納金之請求,因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明顯過高,應予調整,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滯納金為宜。

(二)西安市雁塔區(qū)法院認為,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屬于違約,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被告辯稱原告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所謂“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對于違約金過高的事實,應由違約方舉證證明,但被告僅提出違約金過高的主張并未提交證據加以證明,該主張不予支持。

【簡要分析】

針對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何調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笨梢,根據該條規(guī)定和文義理解,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調整違約金,只能在對方當事人的主張下,認定是否存在違約金過分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情況,進而作出是否調整的裁判。

在司法實踐中,如上述案例的裁判結果,對違約金計算方式的調整,出現(xiàn)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我們注意到,不僅西安的基層法院存在這一問題,全國其他地區(qū)法院也存在,這一現(xiàn)象具有普遍性。但主流觀點或者更高層級的法院對該問題的作法是嚴格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規(guī)定進行裁判。

三、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案情簡介】

在榆林市佳縣人民法院(2017)陜0828民初285號案件中,《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應支付滯納金,延付一至三日內按原固定租賃費率的130%計收,超過三日(含第三日)未付租金,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強行收回租賃物”,法院對原告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要求予以支持。

【法院觀點】

榆林市佳縣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對原告要求解除雙方合同、被告返還承租物之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簡要分析】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钡诙偎氖藯l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鄙鲜鰲l文是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常用規(guī)定,即,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或者經催告在合理期限人仍拒絕支付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具體到本案中,雙方明確約定超過三日未付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法院遂根據該約定,確認雙方的合同予以解除,本案是典型的約定解除條件成就時的解除。當然,如果沒有約定解除的條件,但存在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支付租金但仍未付的證據,可以根據合同法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行使法定解除權。

四、租賃物殘值鑒定問題

【案情簡介】

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1民終8656號案件中,《工程機械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按被告要求從出賣方購買的徐工牌液壓挖掘機一臺,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給被告!北桓嫖窗雌谧泐~支付租金,原告收回設備。庭審中,原告申請對設備殘值進行評估。陜西新蘭特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陜新評報字(2016)174號評估報告書,經質證,原告無異議,被告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但隨后以無力支付鑒定費放棄鑒定。法院將該評估報告作為定案根據。

在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7703號案件中,《工程機械產品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原告根據被告指定,從出賣人陜西臨沃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購買山東臨工牌挖掘機一臺并租賃給被告使用!北桓媲犯蹲饨,原告遂將租賃設備拖回。庭審中,雙方就租賃物價值無法達成一致,原告提出鑒定申請,西安建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經評估后作出西建華評報字(2017)19號評估報告。原告對評估報告無異議,被告經本院郵寄評估報告并合法傳喚,未出庭對該評估報告發(fā)表質證意見。法院將該評估報告作為定案根據。

【簡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01〕33號)》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痹谏鲜錾婕白赓U物殘值鑒定的事項中,出租人應對租賃物價值承擔舉證責任。對租賃物的價值,如出租人和承租人能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該事項的舉證完成;如不能,只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具體到上述案件中,原告均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對該鑒定意見,在證據法上屬于意見證據,雙方當事人均有權發(fā)表質證意見,并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鑒定或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詢問,以解決對鑒定結果的意見爭議。

五、律師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問題

【案情簡介】

在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104民初4695號案件中,《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如承租人發(fā)生以下任何情形,視為承租人違約:承租人未能按時足額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如發(fā)生違約,出租人有權:(1)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所有本合同項下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逾期罰息、違約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并要求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因追索上述金額而支出的所有費用;(2)向承租人追索出租人因執(zhí)行或保護本合同項下出租人權利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痹嬖趯徟须A段產生律師費15000元,法院判決該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觀點】

西安市蓮湖區(qū)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多次逾期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原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張新偉律師費用15000元之訴請合法有據,予以支持。

【簡要分析】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钡谝话倭闫邨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本案中,雙方明確約定在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構成違約時,原告因此主張權利產生的律師費由被告承擔。該約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法院認定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該約定應予支持。

需要說明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少數(shù)法院不支持律師費由對方承擔的約定,比如在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112民初12416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律師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在當事人約定律師費負擔的情況下,該約定應該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理由為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該意思表示由當事人發(fā)出,司法機關不應該強行確認其無效;支持該約定有利于懲罰失信行為,有利于構建誠信社會。

六、承租人向經銷商支付租金對出租人的效力

【案情簡介】

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1民終6017號案件中,《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月租金為人民幣86431元,租賃期限為24個月,支付方式是承租人自行匯款至德銀融資有限公司賬戶、銀行卡代扣或由出賣人代承租人進行支付。由出賣人代承租人進行款項支付時,如因出賣人支付不及時或未支付等情況所造成的逾期后果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痹谕徶,承租人辯稱因購車的首付款實際上付給出賣人東神公司,故我方認為德銀公司允許東神公司代其收款,我方已將全部租金付給了東神公司,欠款已經還清,故其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法院的終審判決對該辯稱不予支持。

【法院觀點】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合法的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王七保與德銀公司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真實有效,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德銀公司已經依約交付了合同約定的車輛,王七保理應支付相關費用及承擔遲延付款的法律責任。王七保雖稱東神公司為德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將款項支付東神公司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德銀公司承擔,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王七保與德銀公司,且王七保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東神公司與德銀公司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钡囊(guī)定。王七保的上訴請求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簡要分析】

根據本案雙方合同約定,承租人可將租金支付給出賣人,由出賣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賣人支付不及時或未支付等情況所造成的逾期后果由承租人承擔。從這一交易結構看,承租人通過向出賣人支付租金再由出賣人轉付給出租人,增加了交易的復雜性,也為糾紛的發(fā)生埋下了隱患。在我們辦理的其他工程機械融資租賃案件中,也存在類似的出賣人收取租金的情形,但經常由于雙方對出賣人轉付租金的效力約定不明或約定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承擔,發(fā)生很多類似糾紛。當然,從法律上講,該約定在形式上各方已經簽署,可以認定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訴訟案件的結果上講,承租人面臨較大的敗訴風險。

七、案外人執(zhí)行租賃物,出租人主張執(zhí)行異議

【案情簡介】

在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09民終662號案件中,《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上訴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向上訴人租賃挖掘機一臺,后上訴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嚴重違約,未能按期足額向上訴人支付租金且上述租金已經全部屆滿。后被上訴人(承租人)因涉他案被白河縣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經被上訴人(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法院依法查扣被上訴人租賃的上訴人挖掘機,挖掘機被扣押后,上訴人(出租人)向被上訴人(承租人)書面送發(fā)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并同時向一審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一審法院經審查后認為上訴人的異議成立,依法解除對挖掘機的扣押措施;后被上訴人(申請執(zhí)行人)不服依法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承租人)所欠上訴人(出租人)租金在15%以下,雙方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后,未就租賃物的差價款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擅自收回租賃物,而被上訴人(承租人)又無其他財產可供執(zhí)行,故判決準許對挖掘機的繼續(xù)執(zhí)行。本案判決后,上訴人(出租人)依法向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安康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對涉案挖掘機的繼續(xù)執(zhí)行措施。

【法院觀點】

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承租人)與上訴人(出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和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上訴人(出租人)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且上訴人已經對雙方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完成了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民事權益的舉證責任,而被上訴人(申請執(zhí)行人)對被上訴人(承租人)只享有普通的債權,故支持上訴人主張對該租賃物解除繼續(xù)執(zhí)行的強制措施的訴請。

【簡要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北景钢,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向上訴人(出租人)租賃挖掘機一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在未全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時,租賃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被上訴人(承租人),在該案進入執(zhí)行異議之訴后,作為涉案租賃物所有權的人上訴人(出租人)已經對租賃物的產權歸屬進行了充分舉證,故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上訴人(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絕對權,故被上訴人(申請執(zhí)行人)不能以對被上訴人(承租人)具有普通債權而對該租賃物繼續(xù)進行執(zhí)行。

八、出賣方對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擔保證責任后的追償權

【案情簡介】

在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102民初1796號案件中,原告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同日,原告與承租人及被告山西東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德銀(2013)購字第2343號《租賃物買賣合同》:約定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向原告租賃牽引車、掛車各10臺,被告山西東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為出賣人;同時為保證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被告山西東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韓恩慶、岳莉與原告分別簽訂了《最高額保證擔保函》,對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金支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后承租人在履行該合同過程中僅支付租金18期后拒不支付剩余租金,原告依法起訴被告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后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山西東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韓恩慶、岳莉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744924.78元及利息442503元;同時被告山西東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韓恩慶、岳莉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承租人韓燕軍追償。

【法院觀點】

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買賣合同》,被告山西東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韓恩慶、岳莉出具的《最高額保證擔保函》,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依法予于保護。《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履行了租賃物購買價款支付義務,但承租人未按約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已多期租金逾期,構成根本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山西東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韓恩慶、岳莉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對上述債務依法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簡要分析】

《民訴法解釋》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北景钢,被告山西東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韓恩慶、岳莉作為承租人與原告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金支付的連帶保證人,故原告有權選擇僅對連帶保證人提起訴訟;同時《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故在上述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本案承租人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