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4月24日,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簡稱“出租人”)、中冶紙業(yè)銀河有限公司(簡稱“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將其所有的造紙設備以119,220,181.24元轉(zhuǎn)讓給出租人,出租人再將該設備回租給承租人使用,租賃期限為設備轉(zhuǎn)讓款支付之日起36個月,起租日為:租賃設備轉(zhuǎn)讓價款支付日。承租人應支付出租人保證金1,000萬元。租金按以下方式支付:2013年4月27日支付首期租金19,220,181.24元,以后每逢7月、10月、1月、4月的27日支付每期租金9,068,953.40元,至2016年4月27日為止,總租金為128,047,622.04元。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以留購名義貨價1元買回租賃設備。并約定,承租人若遲延支付租金,則應就逾期未付款按日萬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直至租金付清日止。承租人逾期60日或累計滿90日未按約定支付租金,視為根本違約;根本違約的,承租人有權(quán)提前終止合同,取回租賃設備,要求被告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違約金,并賠償原告損失。出租人取回租賃設備后,無須翻新、修理即可直接處分該設備,處分所得價款抵充承租人應付的各項款項之后,不足部分由承租人繼續(xù)清償,若有剩余,則歸承租人所有。
合同簽訂后,承租人于2013年4月27日按約向被告支付了融資款1億元(承租人應付的設備轉(zhuǎn)讓款119,220,181.24元,抵扣承租人應付的首期租金19,220,181.24元,為1億元)。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保證金1,000萬元,在租金支付方面,僅支付了首期租金(即通過在設備轉(zhuǎn)讓款中直接抵扣的方式支付),之后再未支付過租金。
出租人遂于2013年11月訴至本院,要求(1)解除《融資租賃合同》;(2)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共計98,827,440.80元(128,047,622.04元-19,220,181.24元-1,000萬元=98,827,440.80元。(未到期的租金作為合同解除后原告所受的損失進行主張);(3)截至2013年11月16日(11月16日為被告收到本案訴狀副本之日,原告以該日作為合同解除日)的違約金543,550.92元;(4)承租人向承租人返還租賃設備,處置變價款用于抵充上述第二項訴請的款項;(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裁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逾期60日或累計滿90日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則視為根本違約,承租人有權(quán)提前終止合同,F(xiàn)已查明承租人2013年7月27日的應付租金已經(jīng)逾期超過60日,滿足上述約定的終止條件。承租人主張依據(jù)該約定解除合同,對此本院認為,“終止”與“解除”系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終止”者,合同未履行部分失其效力,但是不影響合同已履行部分的效力,簡言之,合同僅向?qū)硎。而合同“解除”者,該合同原則上自始地失其效力,即溯及既往地失效,但是在一項繼續(xù)性合同中,為避免法律關(guān)系的復雜化和當事人利益的失衡,合同解除的效力例外地不溯及既往。就此分析,對繼續(xù)性合同而言,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實際效果應屬相同。本案《融資租賃合同》屬于一項繼續(xù)性合同,故承租人依據(jù)終止合同的約定訴請解除該合同,本院出于判決實際結(jié)果及避免當事人訟累考慮,可予支持。
承租人另訴請取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支付已到期租金、按未到期租金的數(shù)額賠償原告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將租賃物變價后抵充承租人應付的各項款項,有合同約定為據(jù),而且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租金、損害賠償數(shù)額和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經(jīng)本院審查無誤,予以確認。
【案例分析】
本案屬于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而解除合同產(chǎn)生的訴訟,此類案件的核心問題是訴訟請求如何確定。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相關(guān)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的;……”
根據(jù)以上三個法律條文,出租人在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符合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出租人有權(quán)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歸屬提出權(quán)利主張,并要求賠償損失。且,法院在出租人只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可以對出租人作出釋明,告知其有權(quán)主張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出租人的訴請邏輯可以為:(1)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2)要求返還租賃物;(3)要求支付合同解除前的到期未付租金和違約金;(4)要求賠償損失,損失的范圍為出租人的預期利益損失。結(jié)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第(3)和(4)項訴請在本質(zhì)上可以合并處理,即,上述條文規(guī)定的損失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具體為: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損失(計算方式: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和違約金等總額—租賃物價值,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以租賃物價值評估后再行明確)。
二、對本案出租人訴訟請求的分析
根據(jù)案情介紹,出租人的訴訟請求主要為:(1)解除《融資租賃合同》;(2)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違約金;(3)返還租賃設備,處置租賃物的變價款用于抵充上述第二項訴請的款項。如上分析,本案承租人的訴訟請求基本上符合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慣常操作,對租賃物歸屬提出權(quán)利主張,對承租人未付應付的租金、違約金也進行了明確,但是,上述的訴訟請求嚴格按照上文法律規(guī)定的內(nèi)涵,較為規(guī)范的寫法應該是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損失,然后對損失進行明確,這樣才比較符合基本的邏輯。
另外,關(guān)于法院向出租人進行釋明的問題,根據(jù)上述的法律規(guī)定,法院“可以”進行釋明,而非“應當”,因此,從風險控制角度,出租人應該在起訴之前對其訴請作出合理、合法的安排。
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蘇中商初字第37號原告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遠洲纖維科技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出租人以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解除《租賃合同》。(2)判令立即返還租賃物。(3)判令支付已到期未付的租金。(4)判令按剩余未到期租金總額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的違約金。
在該案件中,法院并沒有向原告進行釋明,但從最終的結(jié)果看,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從一定程度上也維護了原告的權(quán)利。但是,該案件的訴訟請求存在重大的缺陷,即沒有主張原告的損失,當租賃物價值低于原告的租金總額時,原告的損失將現(xiàn)實地發(fā)生。當然,本文對該案例的分析僅僅基于公布的裁判文書,本案是否存在實際的損失,無法單純從裁判文書了解到,上述對訴請存在缺陷的分析僅僅基于裁判文書的事實。
三、關(guān)于原告基于合同“終止”的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請問題
本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quán)終止合同。在訴訟中,出租人根據(jù)該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這是比較值得研究問題。
根據(jù)理論通說,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guān)系自始或僅僅向?qū)硐麥绲男袨椤T诖箨懛ㄏ,合同解除和終止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支付,終止是由一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使繼續(xù)性合同向?qū)硐麥,解除是基于違約使合同在效力上溯及既往的消滅,產(chǎn)生恢復原狀的效果。
在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quán)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quán)人免除債務;(六)債權(quán)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笨梢姡谖覈,終止是作為合同消滅的概念在使用,解除更類似于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終止。同時,根據(jù)學界觀點,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需要分情況來決定:對繼續(xù)性合同,解除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比如租賃合同。對非繼續(xù)性合同,解除原則上具有溯及力。因此,從這個角度講,對于本案的融資租賃合同,因其為繼續(xù)性合同,對該合同進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那么,對該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在法律效果上是一致的,即僅向?qū)硐麥绾贤P(guān)系。
本案裁判文書中,法院對該問題也進行了詳細的論述,說明雖然原告根據(jù)合同終止的約定提出了解除的訴訟請求,但由于本案合同的繼續(xù)性,本質(zhì)上二者的效果相同,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但,從訴訟結(jié)果上,雖然原告實現(xiàn)了其解除合同的目的,作為風險控制管理,原告等類似公司應該避免混淆解除和終止的約定,以免導致案件審理的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