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許多租賃資產都是以轉貸方式產生的,這種交易方式使得租賃的物權不受重視。但正常的租賃業(yè)務對租賃物的物權設立、轉移和滅失都非常關心,尤其是廠商租賃公司更是如此。在這里僅說明《物權法》出臺后給《合同法》帶來的一些新老問題,以及需要采取風險控制的一些手段。
法律上對融資租賃交易定義是以對融資租賃合同定義的方式來定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焙汀俺鲎馊讼碛凶赓U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這兩條非常重要。因為在此之前人們對租賃物的物權還是比較模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出臺后,增加了有關于物權設立的條款。為了和以前的法律有所銜接。我們要分析新頒布的《物權法》中的有關物權規(guī)定與合同法有什么沖突的地方,一般采取如何應對的手段。
《物權法》關于物權的設立涉及到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保瑒赢a物權的設立是:“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兩種物權因其特點設立方式有所不同。
不動產因為建設周期比較長,所以設立方式被定在“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因為沒有這方面的“另有規(guī)定”,因此只能按這個執(zhí)行。由于融資租賃的租金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的資金開始計算的,因此物權的設立和資金動用產生一個時間點方面的差距。由此可能引發(fā)交付風險。
這是因為租賃物還沒有設立物權前,出租人在沒有獲得確切的租賃物物權前,是沒有資格把未來的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的。在此期間若因租賃物的問題或者是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是沒有辦法對租金進行追索的。加上不動產交易還有其他一些不適合做租賃物的規(guī)定,筆者不支持者租賃公司從事不動產方面的融資租賃業(yè)務。
動產通常在交付前已經制造完畢,因此物權設立方式被定在“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這樣的動產作租賃物,交付和付款的時間差不算很大,因此交付風險不大。但是融資租賃的租賃物“交付”與一般貿易的“交付”有所不同。因此還要按“另有規(guī)定”辦。
《合同法》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彪m然出租人是租賃物的購買人,但租賃物不是交付給出租人,而是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苯桓兜念I受人不是買方出租人,而是使用方承租人。
其次是交付的時間點問題。一般貿易的交付通常要在物件的安裝調試后,買方簽訂質量確認書就算正式交付。但租賃物的交付不是這個時間點。首先這要看是國內采購還是國外采購。國內采購一般租賃物一出出賣人生產廠的廠門,不管是否交到享有買受人權力的承租人,就算交付。
國際貿易若是海運,貨物越過船舷就算交付。若是車運,貨物超過車幫就算交付,若是火車運貨飛機運,只要貨物超過車門或艙門,就算交貨。如果在此之后的運輸和安裝過程出現什么問題,不是因為租賃物還沒有安裝投產,因此不能支付租金。而是只要融資租賃采購環(huán)節(jié)動用了出租人的資金,就要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剩下物件的問題,如:產品質量問題、路途或安裝中物件受損問題,都由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或者向承租人出資出租人作為收益人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與是否可以借此不支付租金無關。因為這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所以法理上這樣規(guī)定,風險是由承租人承擔。
有些租賃物制造周期比較長,出租人的付款與出賣人交貨要有個制造期,租賃的起租日和租賃物件的安裝調試完畢日(甚至還包括試車、磨合期)可能不在同一時間點上。因此租賃公司采用出賣人給出租人開具交貨保函的方式保障租賃物交付前不能出現交付風險;采用繳納運輸保險、安裝保險的方式保障承租人投產前的風險;采用將起租日(承租人以租賃物件采購方式占用出租人資金的起始點)延展到設備安裝調試結束時,承租人支付展期利息,防備這段期間的利率風險或匯率風險和支付租金的風險。
之后不要以為萬事大吉了,《物權法》出臺后規(guī)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背松鲜鲆苿觿赢a有登記制度和登記機構外,其他非移動設備病沒有這樣的登記體系,而且除了不動產是產權登記外,其他都是權益登記。租賃公司想辦理給非移動動產登記,都事出無門。
雖然《合同法》規(guī)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看似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意思,但是由于《物權法》“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條款的存在,且登記制度不健全,“買賣不破租賃”已經被邊緣化。
租賃公司要想其他辦法來規(guī)避這樣的風險。如:采用擔保登記,抵押貸款登記、銀行貸款卡登記(金融租賃可以做的)以及央行租賃資產登記等替代尚未健全的物權登記系統(tǒng),防范租賃物滅失的風險。
其次我們要分析租賃物的所有權問題!逗贤ā芬(guī)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是《物權法》把這種所有權劃分為四個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出租人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將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統(tǒng)稱“用益權”)度讓給承租人,自己僅保留處分物權。所以在《合同法》中才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這樣的條款。
這個條款說明就算承租人違約,他們還是擁有這個過程以前的用益物權,只不過從他們開始拖欠租金時,因為沒有支付租金,租賃公司就不能繼續(xù)度租賃物的讓用益權了。為此出租人采用財產保全的法律手段,停止承租人對租賃物用益權的侵占。才符合《合同法》“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的規(guī)定。否則出租人擁有的不是完全物權,僅是處分權能的部分物權。
前面我們分析了租賃物的物權設立,下面分析物權的轉移問題!逗贤ā芬(guī)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边@說明融資租賃的所有權不一定要非要轉移給承租人。但也不是在租期結束后再討論租賃物是否轉移的問題。如果是全額融資租賃,當承租人支付完全部租金和相關費用后,出租人應無條件將租賃物的處分物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得到這個轉移手續(xù)后,將該項目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轉為企業(yè)自己的固定資產。
如果是非全額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的話,因為在合同簽訂之初,就確定留有一定的未來余值,并在折現扣除本金后計算租金。當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可以憑借這個余值,(相對于出租人的“未回收成本”)在所有的租金及其相關費用支付完畢后,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做只能三選一的選擇:一是退租。即,放棄租賃物的用益權,出租人重獲全部所有權;其次是續(xù)租。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享有用益權,直至下次租賃期結束再說;三是從出租人手里買斷處分物權,所有權完全轉移給承租人。
結論是:融資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不一定非要產生轉移,所有權不轉移也不一定就不是融資租賃。是否轉移由承租人選擇來決定,但這種選擇權,以及為了選擇所預留的余值,需要在租賃合同簽訂時首先確認的。而不是等到后來扯皮。
租賃物權的滅失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租賃物法定折舊期到期報廢,租金支付完畢,租賃合同有效期結束,租賃物權自然滅失;二是承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私下處分租賃物導致租賃物權的滅失。這個問題只能通過登記制度來威懾,如果硬性被賣,且找不到買主,或者找到買主還需要補償損失,同樣沒有什么用處。還是在項目評估階段就要考慮承租人的道德風險;三是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禍出現,徹底毀壞了租賃物。出現這個問題誰也沒有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