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與楊文宏、趙蘭、趙文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發(fā)表時間:2014-12-10 9:25:57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shù):3326 |
河北省灤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4)灤民初字第4481號 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陳偉。 被告:楊文宏。 被告:趙蘭。 被告:趙文。 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文宏、趙蘭、趙文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海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文宏、趙蘭、趙文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9月13日,原告與被告楊文宏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依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楊文宏從原告處承租了東風牌汽車一輛,被告趙文為其向原告支付租金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被告趙蘭為楊文宏的妻子,并同意以其共有財產(chǎn)承擔還款義務。由于被告楊文宏未按《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現(xiàn)已全部到期,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給付義務。依據(jù)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楊文宏支付租金并收取違約金,由被告趙文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楊文宏支付原告租金128840.74元及違約金38652.22元;2、由被告趙蘭、趙文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由被告楊文宏、趙蘭、趙文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楊文宏未作答辯。 被告趙蘭未作答辯。 被告趙文未作答辯。 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jù)用于支持其訴訟請求: 證據(jù)一、《租賃物買賣合同》,用于證明2012年9月13日,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作為購買方、趙文作為出賣方,楊文宏作為承租人,三方共同簽訂了《租賃物買賣合同》的情況; 證據(jù)二、《融資租賃合同》,用于證明2013年9月13日,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作為出租方(甲方)、楊文宏作為承租方(乙方)、趙文作為擔保方(丙方),三方共同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主要約定: 1、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根據(jù)乙方楊文宏的指定和要求購買了東風牌汽車一輛并出租給乙方楊文宏; 2、乙方楊文宏需向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包括總租金、融資租賃手續(xù)費、履約保證金和留購款,其中總租金為249604.59元,融資租賃手續(xù)費為11450元,履約保證金為69000元,留購款為1000元; 3、租賃期限為24個月,總租金分24個月付清(即2012年10月10日至2014年9月10日),乙方楊文宏具體每月支付租金金額及交付租金的時間以其本人簽字確認的《租金明細表》(附件)為準; 4、如乙方楊文宏有違約行為,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shù)額的違約金;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退還; 5、如乙方楊文宏有違約行為,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向乙方收取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額30%的違約金,乙方已繳納的租金不予退還; 6、丙方趙文愿為乙方楊文宏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期間為乙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證據(jù)三、租金明細表,用于證明雙方約定被告每月所交租金的數(shù)額; 證據(jù)四、租賃物交接確認函,用于證明被告確認收到了租賃物; 證據(jù)五、交款明細表及收取租金收據(jù),用于證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交納租金,僅向原告交納租金51763.85元; 證據(jù)六、履約保證金收款收據(jù),用于證明原告收到被告所交履約保證金69000元; 證據(jù)七、通知函,用于證明原告在訴訟前向被告催告、催收租金的情況; 證據(jù)八、結(jié)婚證復印件和《財產(chǎn)共有人承諾書》,用于證明被告趙蘭系楊文宏的配偶,承諾同意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從原告處租賃車輛,并愿意以共有財產(chǎn)共同履行付款義務。 經(jīng)庭審認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且被告未以任何形式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作為購買方、趙文作為出賣方,楊文宏作為承租人,三方共同簽訂了《租賃物買賣合同》。同日,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作為出租方(甲方)、楊文宏作為承租方(乙方)、趙文作為擔保方(丙方),三方共同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 2012年9月14日,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將租賃車輛交付被告楊文宏,被告楊文宏向原告交納了履約保證金69000元、融資租賃手續(xù)費11450元,并預先交付了東風牌汽車一輛的留購款1000元。截止至2014年9月10日合同期滿,被告楊文宏僅向原告支付租金51763.85元,拖欠原告到期租金197840.74元。 另查明:原告未收回本案涉案車輛。 另查明:2012年9月13日,被告趙蘭向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出具了《財產(chǎn)共有人承諾書》,承諾同意被告楊文宏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從原告處租賃車輛,并愿意以共有財產(chǎn)共同履行付款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文宏、被告趙文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被告楊文宏、趙文均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原告在庭審中主張涉案車輛原告未予以收回。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進行答辯、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原告述稱的該事實予以采信。涉案車輛原告未予以收回,被告楊文宏對拖欠的租金應承擔繼續(xù)給付的責任。被告楊文宏向原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雖具有違約金性質(zhì),但因原告已按沖抵被告楊文宏所欠租金處理,并在訴請的租金中予以扣除,屬于對己方權利的處理,并無不妥。故被告楊文宏尚需向原告支付租金為197840.74元-69000元=128840.74元。 被告楊文宏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發(fā)生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度谫Y租賃合同》約定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總額的30%計算違約金。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訴請被告賠付違約金38652.22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趙文為被告楊文宏履行《融資租賃合同》向原告提供了連帶擔保,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趙蘭向原告出具了《財產(chǎn)共有人承諾書》,能夠證實楊文宏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與被告趙蘭之間系夫妻關系,被告趙蘭應與被告楊文宏共同承擔因融資租賃車輛產(chǎn)生的債務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八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文宏、趙蘭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租金128840.74元; 二、被告楊文宏、趙蘭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違約金38652.22元; 三、被告趙文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判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24元,由被告楊文宏、趙蘭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3648元,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海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 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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