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在成都某租車公司因租車“被貸款”的當事人范先生告訴記者,最近,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已就他的起訴作出判決,判決四川快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承擔60%的責任,支付他38388.17元的款項。
范先生說,雖然現(xiàn)在判決已經(jīng)下來了,但還面臨一個難題,“快捷公司根本就找不到人了,他們的門店還有工作人員都沒了,我找誰來要回這筆錢呢?”范先生希望申請求助,找到快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人來承擔相應責任。
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判令快捷公司承擔60%的責任:即對范先生主張的63980.28元,由快捷公司承擔38388.17元。
在范先生提供的一份判決書中,法院認定,2018年7月10日,先鋒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快捷公司作為主承租人、范先生作為次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主/次承租人之一或共同取得車輛所有權(quán),出租人應共同承租人要求向其購買租賃車輛,并回租給共同承租人占有使用;共同承租人按約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項,租賃期滿,共同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即通過融物的方式實現(xiàn)融資;租賃期限自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每期租金2883.09元。
因快捷公司、范先生自2020年1月起,未再支付租金,先鋒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向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侯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快捷公司、范先生支付全部未付剩余租金等費用,并由案外人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2021年2月19日,武侯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2021)川0107民初191號民事判決,判令快捷公司、范先生向先鋒租賃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和留購款54898.71元、違約金5489.87元、律師費1400元;王某對快捷公司的前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先鋒租賃公司向武侯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中,武侯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扣劃范先生名下銀行存款共計63980.28元(其中案款63133.28元、申請執(zhí)行費847元),該案已執(zhí)行完畢。
范先生說,由于他、快捷公司與租車公司簽訂的是“以租代購”協(xié)議,因為逾期還款,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將租車公司和實際用車人起訴,現(xiàn)在租車公司在成都兩家辦事處早已人去樓空,雖然企業(yè)經(jīng)營狀態(tài)顯示為存續(xù),但相關(guān)負責人已找不到。范先生面臨車子沒了,還需要到處借錢去還這部分租金。
他向法院起訴后,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項63980.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38.21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判令快捷公司承擔60%的責任:即對范先生主張的63980.28元,由快捷公司承擔38388.17元。
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quán)利人有權(quán)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quán)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2021)川0107民初191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認定,快捷公司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主承租人、范先生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次承租人,負有共同向先鋒租賃公司償還剩余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義務,F(xiàn)經(jīng)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范先生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對超出其責任份額的部分,其有權(quán)向快捷公司追償。關(guān)于責任的具體比例分擔,根據(jù)已生效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綜合考慮快捷公司和范先生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體身份、各自履行情況及過錯程度,法院判令快捷公司承擔60%的責任:即對范先生主張的63980.28元,由快捷公司承擔38388.17元。范先生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