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再論生物資產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問題 |
發(fā)表時間:2022-4-7 21:12:51 文章來源:王雪鈺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shù):1413 |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始涉足生物資產的相關業(yè)務,但生物資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卻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本文結合業(yè)內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判例,試圖簡述生物資產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適格性問題,僅供大家參考。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2006〕的規(guī)定,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huán)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yǎng)林等。 從三類生物資產的定義和性質來看,生產性生物資產能夠實現(xiàn)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可通過占有使用實現(xiàn)較穩(wěn)定的經營收益,具有便于轉讓、易于處置、計提折舊等特點,更符合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質。 在實踐中,以生產性生物資產作為租賃物的情況比較常見,比如奶牛、種畜等動物,以及非一次性收獲的果樹等經濟林,F(xiàn)行司法判例中,普遍認可生產性生物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例如: 奶牛作為租賃物 ZC融資租賃公司和RH工貿公司、RH農業(yè)公司于2017年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標的物為2萬頭奶牛。 2020年7月,因RH工貿公司、RH農業(yè)公司逾期支付租金,ZC融資租賃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逾期租金及利息。 北京三中院審理認為,ZC融資租賃公司根據RH工貿公司、RH農業(yè)公司的選擇,購買租賃物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作為租賃物的2萬頭奶牛,具有“牛耳標”等身份標識,能夠特定化,且不易消耗,符合租賃物的法律特征。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因此,北京三中院支持了ZC融資租賃公司的訴訟請求。 果樹作為租賃物 YC融資租賃公司和BC農林開發(fā)公司于2017年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標的物為240萬顆果樹。 2018年12月,因BC農林開發(fā)公司逾期支付租金, YC融資租賃公司向上海松江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逾期租金、利息以及違約金,并解除合同。 上海松江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融資租賃具有“融資”和“融物”的雙重特性,YC融資租賃公司根據BC農林開發(fā)公司的選擇,購買租賃物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以具備“融物”的形式要件。作為租賃物的果樹,所在地理位置清晰,數(shù)量確定,屬于特定物,出租人已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因此,上海松江區(qū)法院支持了YC融資租賃公司的訴訟請求。 在司法實踐中,即便是以生產性生物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也有可能因合同/交易瑕疵而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 租賃物的特定化問題 HL融資租賃公司和JX牧業(yè)有限公司于2016年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標的物為400頭母豬。 2019年8月,因JX牧業(yè)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HL融資租賃公司向上海浦東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浦東新區(qū)法院審理認為,HL融資租賃公司與JX牧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僅約定租賃物為“400頭母豬”,未特定化,出租人未能舉證證明租賃物的真實存在、租賃物的具體范圍及其價值,系缺乏“融物”特征,《融資租賃合同》系以融資租賃合同之名行借貸之實。因此,上海松江區(qū)法院認為,HL融資租賃公司與JX牧業(yè)有限公司應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租賃物使用目的問題 JQ融資租賃公司和HD生態(tài)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標的物為樹木。 2020年3月,因HD生態(tài)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JQ融資租賃公司向深圳市龍崗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龍崗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出租人明知租賃物的使用目的,是運用于承租人承建的工程項目中,存在所有權轉移的可能,仍與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不關注租賃物的擔保作用,不符合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融物”特征,雙方當事人之間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系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貸之實。因此,深圳市龍崗區(qū)法院認為,JQ融資租賃公司和HD生態(tài)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應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租賃物價值的問題 QH融資租賃公司分別與BF科技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LD科技產業(yè)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9月簽訂了兩份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標的物均為經濟林。 2020年5月,因BF科技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和LD科技產業(yè)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QH融資租賃公司向深圳市龍崗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龍崗區(qū)法院審理認為,QH融資租賃公司和BF科技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LD科技產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兩份《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實際價值大于其售價,且兩份合同中有規(guī)格、編號、價格均相同的租賃物,表明租賃物的售價及所有權歸屬均非雙方考量的因素,出租人沒有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真實意思,兩份合同系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貸之實。因此,深圳市龍崗區(qū)法院認為,QH融資租賃公司與BF科技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LD科技產業(yè)有限公司應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消耗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能否作為租賃物 由于消耗性生物資產本身就是勞動的對象和目的,其使用價值就是在人們的生活、生產過程中消耗,難以實現(xiàn)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也難以特定化,因此不宜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在司法判例中,尚未查詢到以消耗性生物資產作為租賃標的物不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構成的案例。 其實,以消耗性生物資產作為租賃物,與存貨等資產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適格性問題有很大的相似之處,目前仍存在較大爭議,尚無一致、確定的意見。 而公益性生物資產一般指的是公益林木,由于不以獲利為目的且無法辦理林業(yè)權的變更登記,也不宜作為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在公開的司法判例中,亦未查到以公益性生物資產作為租賃標的物的裁判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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