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實務探究 |
發(fā)表時間:2022-3-8 21:19:49 文章來源:李錦波 楊梓哲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1746 |
一、前言 自20世紀50年代美國誕生融資租賃以來,這一與實體經濟聯(lián)系緊密的金融交易模式在多方面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改革開放的先行者們將融資租賃的模式和概念引入了我國,且將finance lease翻譯為“融資租賃”,很好地反映了此新興租賃形式兼具融資和融物的特點。 而配套的規(guī)則來得相對“晚”一些,1996年最高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司法結合實踐走在了立法的前面,解決了實務之需。99年《合同法》十四章專章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2014年最高院出臺《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1],到如今《民法典》第十五章再次專門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2020年最高院法釋【2020】17號對14年解釋進行修正,無不體現(xiàn)著融資租賃制度的法律生命力在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不斷延續(xù)。 就融資租賃糾紛而言,實踐中,最先要面對的是大量的定性問題。由于融資租賃交易結構本身較之一般的租賃、買賣、借款均要復雜,且實務中, “三個主體、兩套合同” 的一般模式還存在諸多的變種。由于種種原因,有些本非融資租賃關系的案件,卻在交易之初始便頂著融資租賃的名頭;而有些原屬于融資租賃性質的,卻以租賃、借款甚至買賣為由隱藏交易主體的真實意思。這無疑為法律工作者——無論是裁判人員還是律師,增加了不少此類案件的定性難度。 在此文章之前,已有大量對融資租賃的定性研究,從實務或理論的角度,都足夠我終身學習。晚學只能在紛繁復雜的案例海洋中,結合近來接觸案件的一些經歷,自以為尋得部分未為人發(fā)掘的討論內容,拋磚引玉,望諸君正之。 二、“名為……實為……”融租案件的裁判文書分布 在前言中提到的“名為其他法律關系,實為融資租賃”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的案件中,“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屬于極少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名為融資租賃”為關鍵詞搜索,總共有4546份裁判文書,以“實為融資租賃”為關鍵詞,也可以搜到341份裁判文書。而將關鍵詞限縮為“名為租賃”與“實為融資租賃”,便只有39份文書結果,包括28份判決書和11份裁定書[2]。這份數據可以說明,第一,在司法實踐中,以融資租賃關系掩蓋其他法律關系的多,而本為融資租賃,卻披上其他法律關系外衣的少,或者說,從律師到法官,在法律關系定性的慣性上傾向于提出乃至認定后者的,本就為少數。第二,在其中,認為雙方真實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以租賃關系作為“名義”的,則是少數中的少數。 本文不旨在討論該類型案件數量反映在裁判文書中稀少的原因,僅以經驗而言,實踐中,涉及到定點工程建設、網約車租賃等類型案件,該種做法并不十分罕見。且由點及面,該類案件的文書梳理與觀點解析,對于融資租賃定性這一大類案件,也具有相當程度的參考意義。 三、“名為租賃,實為融租”的裁判文書分析 涉及融資租賃案件,勝訴標準與案件訴求息息相關,僅就裁判文書判決內容判斷案件勝訴與否,如盲人摸象,不夠嚴謹。不過,從文書中,我們可以理順近年來類案在全國各地的審判要點、審判思路及變革過程,給日后案件處理提供一定程度的參考。 現(xiàn)能查到的39份案例文書,有部分僅是有關鍵詞出現(xiàn),具體涉及的糾紛與實體關系不大(例如管轄權糾紛等),再行篩選,本文最終選出其中的31個案例進行分析。其中,有9個案例未認定融資租賃關系,剩余的22個案例則對此進行了肯定。對上述案例的梳理可知,其中大部分在確認融資租賃關系主張中是獲得支持的。 。ㄒ唬┓穸ㄈ谫Y租賃關系的文書 在否定融資租賃關系的文書中,有四個案件的法官未在裁判觀點中明確案件存在定性爭議,而是徑直認定為租賃關系,并由此進行判決。 1. 否定融資租賃關系未進行說理之文書分析 其中柳某某、吳某某和姚某某與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三個糾紛為系列案件[3],主要爭議焦點是長沙市人民政府出臺長政辦法[2017]15號《長沙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后,雙方當事人的租賃車輛不符合網約車的規(guī)定標準,導致《汽車租賃合同》及《汽車租賃補充合同》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原告是否可以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與返還租金問題。盡管此系列案件,確實有因為融資租賃和一般租賃的風險承擔規(guī)則不同而導致判決結果不同的可能,細看法院認可的合同部分,其租賃合同中也確實有部分融資租賃的特征,例如雙方約定所有權歸屬、約定首期租賃費用、約定租期屆滿后租賃物處理方式、由出租人在合同中選定租賃物等,但法院并未將此作為爭議焦點。且被告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雖然提到了該“租賃合同”實為融資租賃性質,但是也未就此進行其他的論述。僅就文書看,該系列案結果有一定的討論空間,不過從一個側面也可以說明,在融資租賃定性類案件中,認為案件性質屬于融資租賃的一方在中要在事實說明、法律說明和論證環(huán)節(jié)下足夠的功夫,引起裁判人員對此定性爭議的足夠重視。 另外一個直接認定為租賃關系的案例為郭某、尹某某與王某、第三人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仝某的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4]。該案中,原告認為由于租賃協(xié)議中約定了車輛所有權在租賃費用償付與購車款相當時,車輛的所有權將轉移至原告,因此認為該案性質應為融資租賃。從案件結果上看,原告的此番論述沒有成功說服法院認同該案的融資租賃關系,法院最終以租賃合同關系進行說理。但在裁判中未遵循一般的租賃合同規(guī)定進行裁判,而是認為“原告對于車輛上的權利更接近物權利益,相對被告的一般債權而言,應優(yōu)先保護原告的權利”,就結果而言,原告的訴求基本得到全部支持。 從本案時間上看,該案開庭與審判日期均在2017年,盡管近來,特別是在九民紀要中劉貴祥專委講到穿透式審判思維后,“名為……實為……”的表達方式已經事實上成為裁判者對法律行為作出定性及法律適用的重要理由[5],在之前的幾年,各地方法院對于此類說法的尺度把握并未統(tǒng)一。從原告的論述及證據的支撐來看,此交易似乎有“名為租賃,實為保留所有權買賣”的可能,因此最終法院未認同該案件的融資租賃性質,而是以物權優(yōu)先效力原則支持了原告的主張。類似的,在2020某市中院審判的另外一個案件,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林某榮、林某偉的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6]中,法院對于案涉租賃合同實為買賣關系的說理便十分清楚,法官基于車輛所有權在價款結算完成后由所謂出租人轉移至承租人,確認該交易本質上為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隨后又進一步陳述該案之所以不是融資租賃關系,在于不符合出租人根據承租人選擇提供出租物的特征,對一審法院的案件性質定性模糊進行了糾正。 2. 否定融資租賃關系并進行說理之文書分析 除了上述四個未對于定性說理不明的案件外,剩余五個案子的裁判文書中均有對融資租賃關系定性不能的論述,具體如下表: 從這五個文書我們可知,法院在認定涉案非融資關系時,一般會從是否具有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主體入手,之后是判斷租賃物是否由承租人進行選擇,還有法院會從是否具有合同解除限制、出租人與承租人的責任分配入手判斷案涉法律關系是否為融資租賃。至于這些特征是否合理,與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2020)是否相符合,我們會在后文結合肯定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案件進行整體討論。 。ǘ┛隙ㄈ谫Y租賃關系的文書 由于肯定融資租賃關系的文書相對多一些,未說理文書的絕對數也多了些,22個案例中有12個沒有對為何將租賃合同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進行說理。 1. 肯定融資租賃關系未進行說理之文書分析 其中,有五份裁定書屬于駁回申請執(zhí)行人依據仲裁裁決書申請執(zhí)行的系列案,有意思的是,該幾份文書不僅沒有說理,在認定合同屬于融資租賃合同后,以出租人無融資租賃業(yè)務資質為由駁回了執(zhí)行申請[7]。由于本文研究重心和篇幅問題,在此不過多討論融資租賃資質對于融資租賃合同簽訂的影響,具體可以參考其他文章[8]。但是從這些案子我們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合同性質的確定不一定都是好事,即便在2021年,依舊有法院會以缺失資質為理由,對無資質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出租人權利進行限制,甚至直接以此質疑合同的有效性。 剩下未說理的7個案件中,有4個屬于汽車租賃糾紛的系列案件[9],從文書中可以看到有“自認本案的租賃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的表述,但從案件事實的陳述和 “租賃合同為以租代購的形式”表述看,又似乎有實為買賣的嫌疑。將此系列案與另外兩個未說理案件——某機械有限公司的融資租賃案件[10]比較,可以發(fā)現(xiàn)案件都存在在租期內,出租人因為承租人欠付租金而將租賃物回收的情節(jié)。所不同的是,汽車租賃糾紛的4個案件中,雙方未在合同中對與其違約金進行約定,且出租人回收租賃物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11]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情形,法院以此認定合同在租賃物回收時已經解除,不再支持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請求。從中可知,在該類案件中,第一,在合同約定中要明確約定承租人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條款,增加出租人在承租人違約時的請求權基礎抓手;第二,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回收租賃物需要謹慎,處理不當可能會失去原本可以主張的剩余租金加速到期的給付請求權。最后一個未說理案件則顯得更為“奇葩”一些,文書中載明,法院確認融資租賃關系后,出租人堅持請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同時,也堅持請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且在法院釋明只能選擇一項請求時,出租人當庭不予明確選擇,最終法院只能依法駁回出租人的起訴。我們未能得知出租人為何會有如此強硬而不理智的訴訟思路,但此類情形想必也并不常見。 2. 肯定融資租賃關系并進行說理之文書分析 10個肯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并進行說理的文書也并非全都支持了認為案件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一方的訴求,對這部分未支持的原因后文不再展開,將視角聚焦到融資租賃特征認定部分。由于這部分案件的數量相對較多,再以羅列裁判文書中說理原文的方式制作表格,難免造成文章篇幅過長,對于讀者而言閱讀起來也過分雜亂而疲憊。權衡再三,最終決定將各個文書涉及的認定特征提煉出來,具體內容則留待諸位自行查找與翻閱,就個人總結能力的不足與提煉過程中可能有的疏漏,則只能先行表示歉意,望各位海涵(見表2)。 四、對裁判文書之總結 結合法院對“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關系肯定與否定的裁判文書,我們可以總結提煉出九點融資租賃關系的特征,還有兩點反向特征——即使有這種特征存在,并不當然就會導致法院對融資租賃關系進行“一票否決”?偨Y起來如下圖: 上文對裁判文書進行整體梳理后,似乎我們已經較為明確法條落實到實踐中,法官們的運用方式。但事實上,其中又有許多不能完全說的通的部分。例如正向特征一中的“三方主體”,與反向特征二“承租人可以同時為出賣人”在“數人頭”上就有矛盾,假若把這種三方主體理解為在法律關系上的主體,那么就一個租賃關系和一個買賣關系而言,首先,這其中應該有四個關系主體,即“買受人、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再其次,融資租賃本身強調的融資融物復合性,似乎又因為這種關系拆分而顯得流于概念;最后,是否沒有買賣關系就不可以達成融資租賃關系呢?若承租人指定要一個僅符合其要求的特定物,出租人絞盡腦汁地尋找定作人,或者甚至自己購買原材料進行DIY,其他特征均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便不能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嗎?再例如,特征八“約定租期內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這一特點和一般租賃合同似乎沒有區(qū)別,是否并非因為約定的內容,而是因為約定這個行為本身導致合同帶上了融資租賃的色彩呢?帶著這種種的疑問,我們便不能只滿足于對現(xiàn)有文書進行梳理,而可能要再深入些,對法律和理論進行進一步的探究。 五、關于“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定性的要素歸納 從《合同法》237條到《民法典》735條,法律對于融資租賃定性的出發(fā)點均集中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從2014版本到如今的2020修訂,均強調了定性中要整體地看租賃物的性質、租金等其他因素。綜合起來,融資租賃的定性也是由這兩個主要部分構成,分別為融資租賃的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 上文已經將“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案件文書中的定性要素進行了提煉總結。以當事人權利義務和租賃物、租金等其他因素進行主客觀歸類,則可以將上面的提煉結果分為兩個部分。在主觀層面上,,特征二、特征三、特征四、反向特征一均屬于此部分;客觀層面上,特征一、五、六、八、九和反向特征二則反映得比較明顯。可見,在該類案件中,裁判的要素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范也相當符合。 結合文書,最重要的兩個要素,在主觀層面上無疑是特征二:租賃物由承租人選擇,客觀層面上提及最多的則是三方主體,但由于三方主體僅在直接租賃中會有比較明顯的體現(xiàn),實際上,租賃物、租金等的約定往往也會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在此,本文將現(xiàn)有的比較權威的實務指導書籍中,關于融資租賃定性要素的部分進行匯總,雖不能認為這些指導意見可以完全滿足實務上的定性需求,但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較完整的實務判斷標準展示(見表3)。 基于上述實務指導,結合前文對于現(xiàn)有判例的總結提煉,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案件裁判大體上遵循指導進行說理的。 而文書中的特征四“出租人與承租人的責任分配”及特征六“約定首期租賃費用”雖與上述總結稍有不同,但前者與《民法典》合同編融資租賃合同章中第七百四十九條到第七百五十一條的租賃物風險及責任承擔責任規(guī)定相吻合,這部分的規(guī)定通常不被認為是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的相反約定具有優(yōu)先效力,這種責任分配的規(guī)定應該說是承租人在租賃物選擇中處于主要地位的必然結果。2020版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中,也對出租人干預租賃物選擇后的責任分配做了相應調整,此種調整可以側面反映:第一,合同中關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責任分配無法單獨作為定性依據,且當事人可以有完全相反的約定;第二,出租人干預租賃物選擇也不能當然認為該交易非融資租賃性質,如果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或者有其他的出租人參與租賃物選擇的情況,在整體合同特征符合融資租賃合同要素前提下,依舊可以認為當事人之間成立融資租賃關系。 特征六則與實踐中,特別是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出租人為保證資金安全,要求承租人在支付首期租賃費用時,繳納相較于之后每期租金而言較大的數額,達到類似于交“首付”目的的做法有一致性,這表明在某種程度上,有經驗的法官也會參考實踐中的習慣做法,用來輔助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性質。 六、關于“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的類型分析 上述文書和實務指導書籍中出現(xiàn)的定性要素有不少,但并非所有融資租賃類型案件都能具有完整的要素特征。在《融資租賃法律原理與案例評析》一書中,作者憑借豐富的經驗積累,準確地認識到在融資租賃業(yè)務實踐中,直接租賃和售后回租僅僅是法條或司法解釋中提及的兩種形式,還有一種廠商租賃形式也是十分常見的實務類型。廠商租賃形式主要指的是“融資租賃公司與設備生產商或者經銷商建立業(yè)務合作,以直接租賃的形式為其下游客戶提供融資”[5],在此中,該書作者認為還可以分為融資租賃公司附屬于生產商與經銷商,屬于同一集團和融資租賃公司獨立于生產商和經銷商,雙方系合作關系這兩種情況。與2014年和2020年最高院司法解釋中重復強調的售后回租不同,實踐中,該類模式時常會被認定為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關系。 如果以兩個合同,三方主體分明的直接租賃類型融資關系作為中間點,則售后回租可以理解為出賣人與承租人的混同,若非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該形式在實踐中存在被定性為借貸關系的可能。而廠商租賃模式由于出賣人與出租人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特別是在這種模式中,往往出賣人會主導交易流程,承租人與出賣人直接接觸,出租人可能都是出賣人為達成融資租賃關系而向出租人推薦的。還有一種情況,可能租賃物、出租人和出賣人均是承租人選定的,但出租人從出賣人處買回材料后,還會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對物料進行加工、組裝等。因此,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該種模式可能涉及到出租人和出賣人的混同問題,實踐中有概率被認定為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 由于本文聚焦的是“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的案件,結合上述分析我們便可以得知,該類案件從名稱到實質模式選擇,容易和租賃、借貸和保留所有權分期付款買賣關系相互混淆。在參考了實務指導類書籍后,大致可以總結出來融資租賃關系與上述三種法律關系的區(qū)別(見表4)。 結合以上觀點進行分析,區(qū)分融資租賃與上述三種法律關系,不得不說在實踐中存在“顧此失彼”的可能。若是法律關系清晰明朗,那律師和裁判者必然犯不著這么長篇大論地進行關系定性,而每一個混雜不清的融資租賃關系中,又往往不如理論上那么恰如其分地只與借貸、租賃或者買賣相似,有可能其租賃物特征像租賃關系,租金支付又有買賣關系的影子,再細究整個交易流程,也不是不存在定性借貸關系的可能。如果一個律師追求面面俱到地將這些關系一一區(qū)分,那么觀點容易分散,意見也過于冗長。則在個案之中我們需要根據案件特點,特別是當事人的最終訴求,去有意識地進行法律關系區(qū)分。 七、“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的爭議解決要點 在上述案例整理發(fā)現(xiàn),現(xiàn)有的文書里,主張法律關系實為融資租賃的一方,大多為出租人,其目的也大多是為了依據《民法典》七百五十二條(原《合同法》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主張租金加速到期的給付請求權。可見在該類案件中,定性的目的多在于實現(xiàn)提前取得剩余租金,將案件性質確定放到此爭議解決目的背景下,我們的視野則可以開闊些。 現(xiàn)有的《民法典》七百五十二條中提及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承租人經過催告后仍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情形下,出租人的租金加速到期給付請求權,并非唯一的加速到期給付請求權選擇!睹穹ǖ洹返诹偃臈l第一款規(guī)定分期付款買賣,在一定條件下的有價款加速到期給付請求權,第六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借款人違反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條件下,貸款人也有提前收回借款的請求權。從法條規(guī)范角度上講,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買賣的加速到期規(guī)定屬于同一構造,債權人依該二條款所達成的效果僅僅導致債務人的期限利益喪失,而借貸關系中的加速到期則同時導致合同關系終止,本質上屬于兩種規(guī)范范式[7]。這兩種范式有其本身的道理,分期付款買賣和融資租賃都存在物的權能轉讓問題,從商事角度而言,一方支付對價之后另外一方的義務免除是沒有道理的。而借款合同中,當借款清償完成后,雙方的法律關系也沒有存在的基礎和必要了。 基于加速到期給付請求權的多元化實現(xiàn)方式,結合“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案件的法律關系較為模糊的特點,個人建議在定性過程中要牢記最終的目標是取回合同中約定的所有剩余價款,至于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和請求權進行主張,我們可以做如下分析: 首先,無論如何都要把法律關系和一般租賃關系區(qū)分開來,一旦實務中被認定為一般租賃關系,那大概率導致最終取回剩余款項的目的落空。因為租賃關系沒有租金加速到期的法律規(guī)定,即便最終證明承租人有拖欠租金等行為,如果合同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最終也很難要求對方清償“未來的”租金,而在合同中約定欠付違約責任為清償所有未到期租金,裁判者甚至可能會基于公平原則調整數額。所以,出租人主張“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案件中,我認為,最最重要的是“名為租賃”部分,也是這類案件的法律工作者要著重去花功夫的地方。 其次,在確定案件關系非一般的租賃關系后,接下來的選擇要與實際情況相符合。例如,在欠付到期價款達到或超過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時,在案件分析時著重區(qū)分融資租賃關系與分期付款買賣關系便不是很有意義,因為無論裁判者認定該案屬于上述關系中的哪一種,都有相應的請求基礎可以讓我們主張剩余價款的加速到期給付請求權。而在發(fā)現(xiàn)沒有實際的租賃物存在,或者是融資租賃的對象屬于在建住宅商品房、權利、軟件等司法實踐傾向于不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的情況下,則除了主張融資租賃關系的思路外,還要深入地考量是否可以定性為借款合同關系,并積極調查對方從本方取得的資金用途有無超出設備購買等的因素,嘗試能否適用《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以上兩個步驟的案件分析流程大致如下圖: 最后,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由于涉及到定性問題,一定要注意與裁判人員的溝通交流。由于這種案件往往屬于相對疑難的案件,一般裁判者也會樂于聽取法律工作者從專業(yè)層面上給予的意見。而當與裁判人員存在觀點偏差時,則需要及時評估這種認知上的偏差最終對案件的走向會有多大程度上的影響。例如上文提到的郭某、尹某某與王某、第三人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仝某的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8],雖然最終法院沒有支持融資租賃合同定性,但是基于類似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的思路所做出的裁判對于訴訟目的達成實際沒有影響。且在一些案件中,裁判者會在綜合判斷案件性質后釋明雙方,詢問是否根據法院認定關系變更訴求,例如在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訴宣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案[9]中便有類似的表述。 八、總結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定性問題在實務中自然不只是文章提到的那么簡單,甚至不一定是單純考慮一個商事交易中的法律問題便可以解決的。雖然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對“名為租賃,實為融資租賃”的案件的文書、指導意見、法理和實務操作進行了梳理,但是涉及到各種證據在實踐中如何主張與提出等更加具體的實務分析,還有很多由于我的個人能力和文章篇幅問題難以說明。若是再有機會,希望能基于經手的實務案件,再具體化地對從頭完整整理一個案件處理過程,可能對于實務上指導會更好也更直觀一些。在對本文的寫作過程中,我也實實在在地以點窺面,了解到融資類案件在實務中規(guī)范繁多、類型龐雜、法理深厚的特點,此類案件的辦理對于律師和裁判人員而言均是有趣而燒腦的挑戰(zhàn)。由于本文寫作略為倉促,其中有言不達意甚至紕漏之處可能非本人所能完全避免,也希望花費時間精力閱讀完本文的讀者批評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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