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融資租賃是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產(chǎn)物,融資各家租賃公司很擅長,但提到融物尤其是租賃物的處置租賃公司就頭疼不已。對此筆者擬在全球租賃業(yè)競爭力論壇上開一個系列專題,與各位租賃專家一起探討融資租賃的租賃物處置問題,也希望筆者拋磚引玉的文章能吸引更多的專家與筆者分享租賃物處置過程的經(jīng)驗、困難,甚至是遇到的奇葩事。
2015年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家云南大型的道路橋梁施工的企業(yè)簽訂了一個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是兩臺盾構機,專門用于地鐵隧道挖掘的,合同約定的購買價格是5500萬元,租賃物一個在武漢、一個在福州。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出現(xiàn)了違約,租賃公司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賠償損失,最后法院判決支持了租賃公司的返還租賃物的訴求。
但是在租賃物的具體處置中我們遇到了很多困難:
困難一:租賃物殘值未定,保全的銀行存款無法扣劃
我們在這個案子的保全過程中查封了被告的銀行存款,作為一家租賃公司,我當然希望先拿到錢了,所以申請法院先把銀行賬戶的錢扣劃發(fā)還給我們。但這個時候,法官說不行,為啥不行呢?法官解釋說,判決的內(nèi)容是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賠償損失,損失等于全部未付租金加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加違約金減去租賃物的殘值,但是現(xiàn)在問題是租賃物的殘值沒定,你的損失的金額就沒定啊,萬一我把凍結的銀行存款都給你了,未來租賃物價值高于你的債權金額,那不相當于我多給你錢了嗎?所以得等著租賃物價值確定后才能決定銀行存款的執(zhí)行。
困難二:租賃物價值未定,評估拍賣流程長錯過潛在買家
這種大型的機械設備的處置,實踐中還是需要租賃公司自己去找買家的,經(jīng)過努力我們在2017年7月份找到了一家廣東的買家,該買家著急建地鐵挖隧道,準備10月份就將盾構機投入使用。買家對盾構機現(xiàn)場進行考察,反饋盾構機是德國海瑞克的,但承租人對盾構機的保養(yǎng)可能做得不是特別好,他們買回去還得維修,所以他們總預算就是2000萬,扣除維修運輸成本1000萬,最后的盾構機價格就是1000多萬元。我們琢磨了一下,1000萬也行啊,那就賣給他們吧,但是又遇到了障礙,第一,我們當時是央國企的租賃公司需要保證對外轉讓的價格合規(guī);第二,承租人不認可,承租人說這么重要的盾構機怎么就值1000萬元,按照他們的帳面算至少值4000萬。
由于雙方協(xié)商不成,我們只能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沒有考慮盾構機的維修費、運輸費等成本,最后的評估價是2500萬元,遠高于潛在買家可以給出的價格,我們只能和潛在買家協(xié)商,對此潛在買家提出可以接受按照兩拍一變降價44%的價格(約1400多萬)把盾構機買走,但是必須讓他們現(xiàn)在把設備拉走去維修,否則10月份無法投入生產(chǎn)。
但此時問題又出現(xiàn)了,第一,法院當時已經(jīng)把盾構機給查封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設備查封了你是不能移動的啊,否則造成設備的損失誰來承擔呢?第二,由于被告對于盾構機的評估拍賣價格期望很高,所以他不同意最后以1400多萬的價格賣掉。所以這個方案也沒有落地,我們此前好不容易找到的潛在買家因為價格和時間的原因錯過了。
困難三:盾構機流拍,承租人強烈要求返還租賃物
最后經(jīng)過“兩拍一變”的價格是1400萬,因無人購買導致流拍,并且盾構機還存在拖欠倉儲費的情況,倉儲方天天要求承租人支付倉儲費,承租人感覺之前想著盾構機賣高價的想法也落空了,就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請,強烈要求將租賃設備返還租賃公司,這時租賃物就變成了一個燙手的山芋,租賃公司如果不要租賃物就是國有資產(chǎn)流失,如果要又需要承擔后續(xù)的倉儲費等費用,所以整個公司都為這個事而發(fā)愁。
最終解決:
承租人推薦潛在買家,“以租代售”方式解決
最后由于我們對于盾構機這個行業(yè)都不是很了解,還是承租人推薦了買受人,但是買受人一次性拿不出1400多萬元,我們就只能給他優(yōu)惠的政策,前期讓他先把倉儲費給解決了,然后象征性支付一定的款項,之后隨著租期而支付租金,并且租金支付金額逐漸遞增,租期屆滿后以象征性價格將盾構機買走。
通過這次盾構機的處置過程,筆者認為租賃資產(chǎn)的處置是一個“資源為王、渠道為王”的過程,很多東西租賃公司自己處置不了,就是因為不懂這個行業(yè),在租賃公司手里是一堆廢鐵,但是對懂那個行業(yè)的人可能就是寶藏。這也是我開這個專欄的目的,希望能夠吸引更多善于租賃物處置或者有相關渠道的人士,可以是租賃公司的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廠商,共同交流租賃物處置的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