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和公民的私有財產并給予補償。例如《憲法》第10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13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民法總則》第117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民法總則》第117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物權法》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12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fā)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日常生活中,我們接觸較多的是土地征收,征用的情況比較少見。今年初發(fā)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各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包括征收、征用。例如,湖北征用一批酒店、場館等集中收治輕癥患者或觀察密切接觸者,近日發(fā)生在福建的泉州市鯉城區(qū)欣佳酒店樓體坍塌事故,該酒店就是被征用用于防疫隔離的酒店。
2月21日,武漢市征用了長江海外游輪旅游公司、宜昌江騰游輪有限公司、宜昌降基旅運有限公司的7艘三峽游輪,作為援漢醫(yī)療隊的住宿服務點,床位達1469張。其他地區(qū)也有很多征用情況發(fā)生。
征收會發(fā)生所有權轉移,多在平時狀態(tài)下使用,征用不轉移所有權,僅臨時性轉移使用權,是緊急情勢下的政府應急行為,政府不是為了取得所有權,只是因情勢需要臨時征用。征收、征用財產會給產權人或使用人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法律規(guī)定征收、征用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至于應該補償給誰,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應該補償給“被征收人”“被征用人”,用益物權人也可以獲得相應補償,詳見《物權法》第42條第3款:“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121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
融資租賃的租賃物也有可能被征收、征用,如果租賃物被征收、征用,誰是“被征收人”“被征用人”?由于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在征收的情況下,由于轉移所有權,所以所有權從出租人手中轉移出去,被征收人是出租人。在征用的情況下,由于不轉移所有權,僅臨時轉移使用權,而租賃物的使用權屬于承租人,所以,被征用人很可能是承租人。由于征用發(fā)生于危急、緊急的時候,不必須經(jīng)過平等協(xié)商的過程,政府可以直接做出決定,屆時,“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不得轉讓使用權”的民事規(guī)定讓位于效力更高的征用,未經(jīng)出租人、承租人同意即可以形成征用。關于征用主體,通常為一定級別的人民政府,例如根據(jù)《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第1款,“傳染病暴發(fā)、流行時,根據(jù)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闭饔弥黧w不同,其權限也不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征用,《傳染病防治法》雖然沒有明確是被征用主體在本行政區(qū)域還是被征用物資在本行政區(qū)域,考慮征用的適用情況,理解為物資在本行政區(qū)域更符合實際情況,也就是說,征用主體是承租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
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征收、征用補償有可能支付給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在租賃物屬于不動產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憑借不動產登記證書主張被征收、征用的補償,但是在租賃物屬于動產的情況下,根據(jù)占有公示原則,征收、征用的補償很可能直接支付給承租人。這樣會使出租人的權益受到影響。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中會對租賃物被征收、征用后的處理做出約定,但僅限于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約定,達不到物權效力。我們可以設想一個極端的案例,租賃物被征用后徹底損壞,無法恢復原狀,或滅失,這是很有可能發(fā)生的,例如在地震、抗洪搶先救災的情況下,政府將款項補償給承租人,承租人隨即破產,出租人成為普通債權人,喪失租賃物的物權保障。雖然合同約定承租人取得的補償款應當支付給出租人,但是在承租人破產的情況下,這一約定沒有法律優(yōu)先權保障,出租人對這筆債權為普通債權,出租人的物權保障憑空消失。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目的是實現(xiàn)債權,物權是實現(xiàn)債權的保障,因此國際上很多國家的法律、甚至一些國際公約將融資租賃視為擔保交易。我國對擔保權人的保護很充分,例如《物權法》第174條規(guī)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這條規(guī)定充分保護了擔保權人的權益,這一原則如果沿用到融資租賃中,是出租人對租賃物物權的延及,是融資租賃的應有之義,不損害任何一方的權益。因此,借民法典《草案》編纂之際,建議在融資租賃合同章增加如下條款:
【第 條(增加條款)】 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出租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