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稱“新冠肺炎”)疫情爆發(fā),國務院、各地紛紛出臺的假期延長或企業(yè)延期開工政策。這將對融資租賃行業(yè)產生哪些法律影響?在無相關政策明確前,本文拋磚引玉,與大家一起探討。
一、新冠肺炎及延期開工屬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疫情及延期開工政策影響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的,應當適用怎樣的法律規(guī)則?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關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關于情勢變更,《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從法律性質看,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具有相似性,如: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發(fā)生時無法防止,雙方均無過錯,均影響合同履行等。但二者也有一定區(qū)別:

從過往司法政策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法[2003]72號,已失效)的規(guī)定,應根據疫情和政策對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確定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明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

綜上,結合融資租賃合同性質,筆者認為:新冠肺炎疫情導致春節(jié)假期延長,部分地區(qū)開工延期。該等延期系國家或地方針對疫情的假期、休息日政策調整,政策調整可能導致承租人暫時履約困難,如影響承租人按期付款、影響延期時間內租賃物運轉等,但并不當然導致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主要理由在于:一是,融資租賃合同包含“融資”和“融物”雙重目的,“融資”已于出租人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時完成,疫情并不會對該目的產生影響;“融物”也已于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時基本完成,雖然疫情導致復工延期,會對租賃物使用產生一定影響,帶來一定困難,但相對于融資租賃這一“繼續(xù)性”和“長期性”合同來說,該困難是短期的、暫時的。二是,在出租人已經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即融資款項的前提下,從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fā),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能更好的平衡各方權益。

由此,對于融資租賃合同來說,本次疫情及相關政策的影響,原則上應屬于“情勢變更”。對于個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如疫情導致承租人(自然人)無法履行車輛租賃等的,也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按“不可抗力”處理。

從法律構成上看,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需要證明“情勢變更”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核心點有兩個:一是,存在因果關系;二是,合同仍處于履行階段。

二、情勢變更原則對存量項目的法律影響及應對

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內,情勢變更主要影響租金和違約金。

(一)租金

作為繼續(xù)性合同,融資租賃項下租金通常按期支付。對于復工后的租金,由于不再受疫情影響,不需另行調整;對于延期復工期間內租金:

如前圖表所示,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變更或解除”。在無明確證據證明疫情將影響租賃合同目的實現(xiàn)的情況下,由于政府通知等導致銀行和企業(yè)延期復工,承租人、出租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方式,變更延期復工期內租金履行期限。該調整屬于依法調整,不屬于任一方的違約情形。

操作層面,建議注意以下事項:一是調整內容。例如,應于1月31日支付租金的,可協(xié)商調整至開工首日,并按照當日重新測算的金額調整支付表,即日期、金額同步調整。二是調整方式?蛇x擇以下任一方式:(1)補充協(xié)議;(2)承租人開工首日書面申請并支付、出租人調整租金支付表并發(fā)送承租人。

(二)違約金

情勢變更導致的租金延期不產生違約金。情勢變更事項發(fā)生前已產生,并延續(xù)至疫情停工期間內的違約金,能否停止或減少計算?從法律層面看,原則上,違約行為產生于“情勢變更”之前,相應風險應由違約方承擔,除非能夠證明:

一是,若不發(fā)生情勢變更,違約情形本能夠必然消除,如:賬面已有現(xiàn)金,且已與債權人協(xié)商還款,但被情勢變更打斷。

二是,按約履行,將顯失公平。來看典型案例:(2019)新民終413號(新疆高院于2019年12月16日發(fā)布,中國裁判文書網)

合同履行基礎變化:“天津港8.12事故”發(fā)生后,某酒業(yè)公司隨即停產。2016年1月8日,政府相關部門下發(fā)文件要求某酒業(yè)公司整體搬遷。

核心爭議:違約金能否因合同履行基礎變化調整?

法院未支持免除。理由在于:“某酒業(yè)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前并沒有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故其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免除違約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情勢變更適用的條件,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支持了調整。理由在于:“某酒業(yè)公司的違約責任應當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綜合認定。人民法院應當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根據公平原則綜合衡量合同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在法律的框架下,應由雙方當事人分擔由于異常損害所造成的風險。從本案爭議來看,《回租租賃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期間為2013年9月至2016年9月,共12期租金。合同履行過程中,某酒業(yè)公司支付了7期租金,履行了大部分的合同義務。2015年8月12日,某酒業(yè)公司在履行合同中過程中,未按時足額交納租金系基于一定的客觀原因,而非惡意違約。根據本案合同的履行情況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在某酒業(yè)公司非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租賃設備停產停業(yè)至今,已承擔向某租賃公司支付剩余租金的合同義務的情形下,再適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全額支付罰息會導致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發(fā)生嚴重失衡,應當酌情公平合理地認定某酒業(yè)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本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某酒業(yè)公司應承擔向某租賃公司支付罰息的50%!

三、疫情對增量項目的影響及法律應對

新冠肺炎疫情對存量業(yè)務的影響是暫時的、局部的,對增加項目的影響是重大的、全方位的。最直接的影響,是無法開展現(xiàn)場盡調,新業(yè)務拓展舉步維艱。

面對疫情和政策變化,從公司運營角度看,向存量要增量,或許可以成為這一特殊階段的業(yè)務方向。在存量項目的再營銷和挖掘中,三類項目及相關法律風險可重點關注:

(一)已審批,尚未簽約項目,主要關注印章真實性的問題。對于該法律風險,可采取遠程視頻簽約和錄像,并通過:一是,簽約當日支付服務費或首期租金等方式,輔佐證明印章真實性;二是,出具“放款后配合核查”承諾,后續(xù)補強真實性。

(二)已簽約,未提款項目,主要關注“付款條件”審查。對于相關文件真實性,可通過承租人加蓋印章、工商登記等網站補充審查及后續(xù)核查等方式解決。

(三)存量客戶再營銷,主要關注租賃物權屬問題。存量客戶已經過一定合作,對于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等,相對熟悉。在信用和“融資”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主要關注“融物”的真實性,根據租賃物性質,設置不同的審查標準,通過租賃物合法建設文件(構筑物)、合同和發(fā)票(動產)等,做好租賃物審查,配合業(yè)務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