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本身集貿易和金融兩個領域的功能于一身,其本質上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一種融資服務。隨著融資租賃行業(yè)發(fā)展迅猛,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違約情形常有發(fā)生,相關問題在現(xiàn)有法律規(guī)范中還不夠完善和明晰,對開展公證業(yè)務提出了挑戰(zhàn),同時也提供了積極探索的空間。根據《合同法》第248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實踐中,當承租人發(fā)生未按約支付租金等違約情形,出租人往往選擇加速合同到期,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并償付相關利息損失。在開展融資租賃合同的強制執(zhí)行公證業(yè)務中,應重視從法律合規(guī)性上幫助融資租賃公司完善融資租賃合同條款,對其執(zhí)行的主張有所斟酌,從而充分發(fā)揮強制執(zhí)行公證服務經濟發(fā)展的作用,引導實現(xiàn)法律倡導的價值觀。
一、案例介紹
公司A因生產經營之需要,向石油管材鉆具有限公司B購買石油鉆機設備,為解決貨款來源,公司A與某融資租賃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簽訂了《融資租賃協(xié)議》。同日,公司A、融資租賃公司及銷售商石油管材鉆具有限公司B三方簽訂了《買賣協(xié)議》。根據《融資租賃協(xié)議》,融資租賃公司為出租人,公司A為承租人,雙方采取融資租賃方式,根據《融資租賃協(xié)議》附件一中《租賃物清單》的約定,融資租賃公司依據三方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中的買賣設備清單,向石油管材鉆具有限公司B購買由公司A指定的設備,租賃給公司A使用。根據《融資租賃協(xié)議》的約定,設備價款人民幣500萬元,由公司A直接向石油管材鉆具有限公司B支付的人民幣100萬元作為首付款,融資金額¥400萬元,保證金¥40萬元,租期3年,租金為季付。在租賃期限結束后,除非承租人在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后,租期屆滿時以100元的價格留購設備,否則設備所有權仍屬于租賃公司。承租人未按《融資租賃協(xié)議》項下支付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項,須向出租人支付自租金及其他款項應付日至實際支付日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欠租/欠款總額的萬分之八/日計息,出租人有權從承租人每次支付的租金款項中首先扣除。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連續(xù)2期或累計2期未按時、足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違約情形時視為承租人根本違約。發(fā)生承租人根本違約時,出租人有權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1.向承租人追索本協(xié)議項下承租人應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以及其他與本協(xié)議相關的應付款項;2.出租人無須要求或通知承租人進入租賃物放置地點,以取回、禁用、封存租賃物;3.終止或解除本協(xié)議,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違約金以及其他與本協(xié)議相關的應付款項;違約金為出租人按本協(xié)議約定應付的全部租金總額的20%;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損失的,承租人還應當賠償出租人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4. 采取法律允許的其他救濟方式。上述《融資租賃協(xié)議》經申請辦理了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
在融資租賃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公司A發(fā)生違約情形,連續(xù)逾期了兩期租金。根據《融資租賃協(xié)議》的約定,公司A已構成根本違約,融資租賃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公司A發(fā)送提前到期通知,要求公司A立刻支付全部租金、逾期利息、留購價款等款項。因公司A未能支付上述款項,租賃公司遂向我處提出申請,要求出具執(zhí)行證書,要求執(zhí)行標的為:1.扣除保證金的應付租金(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加上全部未到期租金);2.逾期利息:即到期應付而未付租金從拖欠之日至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之日產生的逾期利息;3.逾期利息:從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之日開始起到實現(xiàn)債權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租總額按日萬分之八計算;4. 留購價款100元。
在租賃公司所申請的執(zhí)行標的中,第3項的逾期利息以欠租總額為計算基數,租賃公司主張欠租總額為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租賃公司為了獲取盡可能多的利益,采用最大計算基數主張權益。然而,這種計算方式是否合理。
二、法律分析
關于出租人是否可以同時主張支付全部租金及取回租賃物的問題已經由相關司法解釋給出答案。根據《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對此本案不在贅述。
在本案中,當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構成根本違約時,租賃公司選擇了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及由于承租人的違約行為應當支付的逾期利息。租賃公司選擇了提前收取全部未到期租金作為違約救濟方式,則實際上獲得了額外利益,這對承租人是不公平的。在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出租人的利益關注點即為租金,租金性質并非僅僅是租賃物使用權的對價,更是承租人占有使用出租人“融資款項”的對價。根據《合同法》第243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因此,租金包括兩部分:購買租賃物的成本和出租人出資的相應收益和報酬。出租人獲取租金的根本在于出資、出租行為的完成,而非僅僅是租賃物使用權,或者說是出租人給予承租人的資金時間價值?紤]到租賃公司在業(yè)務經營中所期待的資金安排利益,如果承租人正常履約,租賃公司本身享有資金的期限利益,所以提前收取全部未到期租金應獲支持。
根據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延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務中的表述有逾期利息、延遲付款利息、罰息、復利等等。罰息又稱遲延利益或預期利益。逾期利息、延遲付款利息均屬于罰息。從本質上說,融資租賃合同中因未按約支付租金而收取的罰息本身就具有違約金的性質。如果出租人同時要求支付罰息及違約金的,只能擇一主張。而復利的本質是一種計息方式,金融借款業(yè)務中,金融機構僅針對欠付的“利息”計收復利,并不包含所欠本金。現(xiàn)在,最高院對罰息的態(tài)度,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guī)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屬于租金加速到期的情形,由于是合同提前到期,故而租賃公司可以主張支付全部未到期的租金。同時因合同并未解除,租賃公司仍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在這種情況下,逾期利息的支付是以延期履行支付租金部分為前提的。因此,協(xié)議約定按照欠租租金總額萬分之八/日計算,應當理解為宣布提前到期之日的應付未付租金,而不是全部未付租金。現(xiàn)實中,如果按照租賃公司主張的欠租總額為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之和為基數計算逾期利息,將極大可能地增加承租人的債務負擔,不利于甚至壓垮承租人的實際經營,無法實現(xiàn)債務清償。換言之,在支持了租賃公司的資金預期利益后,再額外的獲得逾期利息顯然有失社會公平。故而租賃公司主張欠租總額為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應調整為宣布提前到期之日的應付而未付租金。同時筆者認為,如果要實現(xiàn)出租人的資金利益最大化,在結合前面所述的復利,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前提下,考慮支持對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前產生的逾期利息進行計收復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執(zhí)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4)申請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zhí)行標的和內容明確”。因此,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的執(zhí)行內容明確,應予執(zhí)行;實現(xiàn)債權費用的執(zhí)行內容不明確,不應予以執(zhí)行。涉案公證文書中確定的利息、罰息、復利之和超過了年利率24%,對于利息、罰息、復利之和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的改革背景下,最高法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據此,租賃公司主張逾期利息按合同約定為欠租總額萬分之八/日計算,但應不超過年息24%。
綜上所述,結合本案實際,第3項的逾期利息為從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之日開始起到實現(xiàn)債權之日止,以宣布提前到期之日的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八計算,一直到年息24%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