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7年12月28日,XZ金租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署了《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為200臺純電動城市客車,租賃物凈值總額7402萬元。租賃物購買價款為5921.6萬元,租賃成本5921.6萬元,租賃期限3年,利率7.9%/年。交易涉及《保證合同》《股權質押合同》。同日,XZ金租作為抵押權人與作為抵押人的承租人簽訂《抵押合同》,約定,承租人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抵押給XZ金租,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2017年12月29日,XZ金租向承租人支付了租賃物購買價款5921.6萬元。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向XZ金租支付了風險抵押金2960800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按期向XZ金租支付了前3期租金,并于2018年12月31日委托第三方向XZ金租支付了第4期租金的50萬元后,剩余租金一直未按期支付。保證人未按約承擔保證責任,XZ金租于2020年1月6日訴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支持了XZ金租的大部分訴訟請求,后承租人和保證人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作出(202X)京民終6XX號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焦點: 1、雙方之間是否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2、公交車作為租賃物是否適格? 3、租賃物所有權是否轉移至出租人? 4、租賃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是否否定了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身份? 5、租賃物辦理了抵押登記出租人能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嗎? 律師評述: 一、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本案承租人抗辯交易性質非融資租賃的主要理由為:租賃物為公交車不具有融物性、租賃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所有權未轉移至XZ金租名下、XZ金租不能同時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等,一、二審法院均未采納其抗辯理由,認定雙方之間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律師觀點:是否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應依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去認定。該案中,公交車作為租賃物具有適格性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租賃物所有權通過交付的方式(占有改定)已轉移至出租人XZ金租,雖租賃物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并不影響出租人XZ金租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正如該案一審法院北京二中院判決書中所述:“根據(jù)XZ金租與濉溪恒瑞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及當事人陳述,ZXHR將其自行購買的租賃物200臺純電動城市客車出賣給XZ金租,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XZ金租處租回,雙方之間形成售后回租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此類法律關系不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因此XZ金租與ZXHR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 二、公交車租賃物的適格性 關于租賃物,在銀保監(jiān)會出臺的《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chǎn),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chǎn)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商務部出臺的《融資租賃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中也有類似規(guī)定。 律師觀點:判斷租賃物是否適格,首先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規(guī)定對租賃物的要求,其次要看租賃物是否屬于法律、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所有權是否可轉移,有時還要結合其他交易要素判斷。具體到該案,公交車雖然用于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具有一定公用性質,但是公交車本身作為租賃物符合上述要求,該案中我們看到北京市X中院及北京市高院也認可公交車作為租賃物。 三、租賃物所有權是否轉移 該案中,承租人抗辯涉案車輛所有權沒有轉移至出租人XZ金租,因此雙方之間不是融資租賃交易,理由是涉案車輛未辦理轉移登記。出租人XZ金租認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僅是準予上路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能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jù)。 律師觀點:根據(jù)《公安部關于機動車財產(chǎn)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僅是車輛上路資格的登記,不能做為判定車輛所有權的根據(jù)。根據(jù)《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車輛物權變動未進行登記,僅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不能由此確定買受人未取得所有權。司法實踐中,上述爭議在車輛融資租賃案件中較為常見,出租人常以上述規(guī)定對抗承租人,大部分法院也采納該觀點,但我們也看到有極個別法院以車輛未轉移登記至出租人名下,由此否定融資租賃交易性質,但該裁判觀點并未形成主流裁判觀點。售后回租的車輛融資租賃交易中,判斷車輛所有權是否轉移至出租人,還應根據(jù)《民法典》中關于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以是否交付(占有改定)判斷所有權是否轉移至出租人,租賃公司在車輛融資租賃交易的買賣環(huán)節(jié),應注重車輛交付條款及所有權轉移條款的設計。 四、租賃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是否否定了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身份 車輛融資租賃交易中,車輛往往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為了保護權利,防止承租人私自處分租賃物、對抗善意第三人,往往會選擇以對租賃物辦理抵押登記的方式對外公示權利,由此形成了出租人集抵押權人和所有權人于一身的狀況。糾紛發(fā)生時,承租人往往抗辯出租人為抵押權人非所有權人,個別法院也以抵押登記來認定出租人為租賃物的抵押權人非所有權人。 律師觀點:融資租賃交易中,雙方為租賃物辦理抵押登記僅是為了保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以排除善意第三人主張權利,不能因辦理了抵押登記就否定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正如該案一審法院北京X中院判決書中所述:“對于ZXHR與XZ金租簽訂的《抵押合同》,因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系為確保XZ金租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該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排除善意第三人權利的情形,因此,XZ金租作為抵押權人與作為抵押人的ZXHR簽訂的《抵押合同》,雖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但根據(jù)《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和約定,涉案租賃物已于租賃物購買價款支付日自ZXHR轉移至XZ金租”,由此認定XZ金租對租賃物享有的是所有權。 五、租賃物辦理了抵押登記出租人是否能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當租賃物辦理了抵押登記,出租人在主張權利時,應對租賃物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還是所有權,司法實踐中,出租人主張權利不一,法院認定不一,但看到有最高法院的生效判例認定出租人應主張的是所有權,該裁判觀點逐步為各法院接受采用。 律師觀點:即便租賃物辦理了抵押登記,出租人在主張權利時,應主張的是優(yōu)先受償權,因為辦理抵押登記僅是為了所有權保護、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jù)雙方交易內(nèi)容,出租人本質上享有的還是所有權,正如該案一審法院北京X中院判決書中所述:“該《抵押合同》所涉抵押權的設立目的在于對抗善意第三人,XZ金租依據(jù)《抵押合同》主張其對涉案租賃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與其對涉案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相矛盾,故其該項訴訟請求沒有合理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