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興泰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長豐路6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758538349P。 法定代表人:孫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曹冰露,安徽安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六安市金城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佛子嶺路北、經(jīng)二路以西,組織機構(gòu)代碼78307890-3。 法定代表人:王麗娟,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六安市金城機械齒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東城路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gòu)代碼15298032-7。 法定代表人:邢成生,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成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麗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貴軍。 上訴人安徽興泰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泰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六安市金城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城公司)、六安市金城機械齒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城齒輪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曹冰露到庭參加訴訟,各被上訴人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9月17日,興泰公司(甲方)與金城公司(乙方)及金城齒輪公司(丙方、保證人)、邢成生(丁方、保證人)、王麗娟(戊方、保證人)、邢貴軍(己方、保證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內(nèi)容為租賃物約定:甲方根據(jù)乙方對租賃物的選擇和指定,雙方通過簽訂的《設備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由甲方出資購買乙方自有的生產(chǎn)設備、即該《設備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項下的標的物(原為乙方所有),也即為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物名稱、規(guī)格型號、發(fā)票號碼、數(shù)量、銷售單位、總價、雙方確認價值、購置時間等詳見租賃物附件表二;租賃物設置場所、概算金額、詳見租賃合同附表一。合同租期及租金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賃物價款之日即為正式起租日,租期為36個月;甲方在支付本租賃物價款時,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賃合同附表三約定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履約保證金可抵租賃本金,但對應租息不得抵免);在租賃期限內(nèi),如遇人民銀行基準利率調(diào)整時,則租息率(租息率有關(guān)約定見租賃合同附表三)按人民銀行的調(diào)整比例相應調(diào)整,具體以甲方通知為準;如果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所有義務,從本合同終止之日起,甲方于十日內(nèi)退還乙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如乙方出現(xiàn)遲延償付租金,則乙方付給甲方的款項(不包括乙方已付的履約保證金等)應先沖違約金,再沖租息,最后沖租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權(quán)繼續(xù)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合同約定: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同意作為本合同及其附件乙方的保證人,保證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全部義務及承擔因本合同及其附件所有條款所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丙方承認在擔保時,對甲乙雙方的簽約及其經(jīng)營狀況全部知悉。保證范圍:合同及其附件項下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他應付款項以及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租賃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兩年。違約責任約定:乙方若遲延償付租金,應按延付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若有一期租金拖欠達兩個月以上或出現(xiàn)第二次租金延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違約金;甲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全部租賃物,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到期租金、違約金、賠償經(jīng)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租金);一方如有違約或侵權(quán)行為須承擔另一方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同日,興泰公司(甲方)與金城公司(乙方)簽訂設備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根據(jù)標的物購入年限及完好情況協(xié)商并確認,乙方將自有、自用的本《設備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項下的標的物以總價600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讓給甲方。該標的物的詳細情況見《設備轉(zhuǎn)讓明細表》,甲方于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該標的物價款600萬元。雙方在內(nèi)容為1、數(shù)控成型砂車輪磨齒機,2、數(shù)控成型砂輪磨齒機,3、數(shù)控蝸桿砂輪磨齒機的設備轉(zhuǎn)讓明細表及設備轉(zhuǎn)讓交接單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租賃合同附表一載明:1、租賃物品設置場所:六安金城機械有限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2、租賃期限約36個月;3、概算金額:600萬元;4、現(xiàn)年租息率:7.6875%;5、名義貨價1000元(租賃期滿時和最后一期租金一同支付;6、租金償付方式:每3個月償付一次;7、租金支付計劃:第一期定于2013年12月17日支付,以后每3個月支付一次,共12期,具體支付日期和金額以附表三為準。租賃合同附表二為租賃物品明細表。租賃合同附表三載明:租賃期限36個月,租賃物支付價款總額600萬元,租金總額為6749531.28元;償付日期:2013年12月17日615312.50元,2014年3月17日605703.13元,2014年6月17日596093.75元,2014年9月17日586484.38元,2014年12月17日576875元,2015年3月17日567265.63元,2015年6月17日557656.25元,2015年9月17日548046.88元,2015年12月17日538437.50元,2016年3月17日528828.13元,2016年6月17日519218.75元,2016年9月17日509609.38元。注:1、租賃期限為36個月,每3個月支付租金一次;2、履約保證金為租賃價款的20%,在設備轉(zhuǎn)讓款支付之前一次性支付。3、年租息率為7.6875%,租賃期間如遇人民銀行基準利率調(diào)整時,則予以調(diào)整,具體以甲方通知為準。 涉案租賃物于2014年8月18日辦理了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chǎn)權(quán)屬統(tǒng)一登記-變更登記。 同日,興泰公司將金城公司轉(zhuǎn)讓的設備租賃給金城公司,雙方在租賃物品交接單上蓋章確認。金城公司確認興泰公司已按合同附表二《租賃物品明細表》的內(nèi)容交付租賃物。雙方約定本租賃物交接單作為合同的附件,與《租賃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興泰公司按約向金城公司支付設備價款600萬元,金城公司向興泰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120萬元。 金城公司接收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后,于2013年12月17日支付租金615312.50元,2014年3月17日支付租金605703.13元,2014年6月17日支付租金596093.75元,2014年9月17日支付租金586484.38元,2015年5月25日支付租金50000元。自2014年12月17日起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至2015年8月4日(興泰公司起訴之日),金城公司尚欠興泰公司到期租金1651796.88元未付。至2015年11月4日(開庭之日)尚欠興泰公司到期租金2199843.76元,未到期租金2096093.76元(其中利息為96093.76元)未付。各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庭審中,興泰公司同意將履約保證金1200000元從尚欠的租金中扣除,金城公司尚欠興泰公司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2999843.76元(已扣除未到期租金利息96093.76元)未付。 興泰公司陳述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以欠付到期租金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2015年8月4日為117657.97元,興泰公司確認2015年4月23日,付款50000元沖抵違約金,尚欠67657.97元未付。 興泰公司為本次訴訟實際支出律師費39600元。 2015年8月26日,興泰公司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金城公司立即向興泰公司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4295937.52元及違約金67657.97元(均暫算至2015年8月4日,以后違約金以欠付到期租金金額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計算至付清款時止);2、金城公司支付興泰公司因?qū)崿F(xiàn)債權(quán)已支出和即將支出的律師費用;3、金城齒輪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對金城公司應支付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擔保責任;4、金城公司、金城齒輪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興泰公司與金城公司及作為保證人的金城某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其附件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nèi)容不違反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興泰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了融資,并根據(jù)金城公司的選擇,興泰公司購買租賃物租給金城公司使用,已履行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金城公司接收興泰公司交付的租賃物后,沒有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租金,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興泰公司要求金城公司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但未到期租金不應計算利息,金城公司應支付興泰公司租金4199843.78元(到期租金2199843.76元,未到期租金200萬元),興泰公司同意金城公司交納的保證金120萬元從所欠租金中扣除,金城公司應支付興泰公司租金2999843.76元。興泰公司要求金城公司支付租金4295937.52元,超過2999843.76元的部分,不予支持。興泰公司要求金城公司按所欠到期租金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至2015年8月4日尚應支付的違約金為67657.97元,興泰公司要求金城公司支付違約金67657.97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2015年8月5日起按欠付到期租金的日萬分之五計算。興泰公司為本次訴訟實際支出律師費39600元,此款應由金城公司承擔,興泰公司要求金城公司支付律師費140000元,超過396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各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金城齒輪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為金城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故興泰公司要求金城齒輪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對被告金城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據(jù)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金城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興泰公司租金2999843.76元;二、金城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興泰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至2015年8月4日為67657.97元,2015年8月5日起按欠付到期租金的日萬分之五計算至租金2999843.76元實際付清之日);三、金城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興泰公司律師費39600元;四、金城齒輪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對金城公司所欠租金、違約金及律師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金城齒輪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金城公司追償;五、駁回興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42829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興泰公司負擔6229元;金城公司、金城齒輪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負擔41600元。 興泰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融資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金城公司違約,興泰公司有權(quán)依據(jù)合同第十二條第3項要求金城公司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對支付全部租金也有規(guī)定,興泰公司要求金城公司支付全部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判決認定金城公司向興泰公司支付的未到期租金不應計算利息與法不符,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金城公司、金城齒輪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未作答辯。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其他證據(jù)。 二審查明,金城公司至2015年11月4日(一審開庭之日)尚欠興泰公司到期租金2199843.76元,未到期租金2096093.76元(其中包含利潤96093.76元)未付。在扣除履約保證金120萬元后,金城公司尚欠興泰公司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3095937.52元(其中包含利潤96093.76元)未付。 本院二審認定的其他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金城公司未到期租金2096093.76元中包含的按年租息率7.6875%計算的96093.76元應視為租金本金的利息還是出租人的利潤計入租金本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jù)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案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系興泰公司根據(jù)租賃物的成本及其合理利潤確定,即租賃物成本加上年租息率7.6875%,因此相應的年租息應視為利潤的計算依據(jù),該部分系融資租賃的利潤,應計入租金本金。本案系融資租賃合同關(guān)系,而非借款合同關(guān)系,金城公司向興泰公司支付的租金中理應包括興泰公司的合理利潤,一審法院認定該部分以租息形式體現(xiàn)的融資租賃利潤不應包含在應付租金中不當,應予糾正。金城公司應向興泰公司支付租金3095937.52元。興泰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8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即:六安市金城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安徽興泰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至2015年8月4日為67657.97元,2015年8月5日起按欠付到期租金的日萬分之五計算至租金2999843.76元實際付清之日);六安市金城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安徽興泰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律師費39600元;六安市金城機械齒輪有限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對六安市金城機械有限公司所欠租金、違約金及律師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安市金城機械齒輪有限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六安市金城機械有限公司追償;駁回安徽興泰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8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六安市金城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安徽興泰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租金3095937.5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2829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安徽興泰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負擔6229元,六安市金城機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機械齒輪有限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負擔416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202元,由六安市金城機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機械齒輪有限公司、邢成生、王麗娟、邢貴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姚海峰 審判員 王 苗 審判員 溫占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鄧金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