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粵0112民初2695號

黃建榮、李志強:

    本院受理原告港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黃建榮、李志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12民初26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黃建榮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港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7114.4元以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以47464.4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以62564.4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還清之日止,以77114.4元為基數(shù);均按每日萬分之五計付);二、被告李志強對被告黃建榮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志強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黃建榮進行追償;三、駁回原告港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18元,由被告黃建榮、李志強共同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