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安、王福祥、王二妮:我院受理原告廈門海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你們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王平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廈門海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租金774427元。
二、限被告王平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廈門海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王平安還款及欠款明細表》(附后)載明的每一期應還款金額與實際還款金額的差額為基數,自每一期應還款日期的次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上調30%的標準,分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或至被告王平安自覺履行之日止。
三、限被告王平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廈門海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留購費100元。
四、限被告王平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廈門海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6000元。
五、被告王福祥對上述第一至四項確定的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平安追償。
六、駁回原告廈門海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606元,由被告王平安、王福祥、王二妮負擔,F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魯0112民初3238號民事判決書,限你單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