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原告蘇州正大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后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擁軍,江蘇頤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費莉萍,江蘇頤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江市久鑫織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月榮,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陳月榮,男,1968年6月18日生,漢族。
被告楊冬玲,女,1972年11月18日生,漢族。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吳培林,江蘇劍橋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州好麥爾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勝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唐勝泉,男,1972年3月16日生,漢族。
被告章正紅,女,1974年1月9日生,漢族。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軍,江蘇恒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紅英,江蘇恒淵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蘇州正大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融資公司)訴被告吳江市久鑫織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鑫公司)、陳月榮、楊冬玲、蘇州好麥爾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麥爾公司)、唐勝泉、章正紅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有順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正大融資公司委托代理人費莉萍,被告久鑫公司、陳月榮、楊冬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吳培林,被告好麥爾公司、唐勝泉、章正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正大融資公司訴稱:2013年2月26日,原告與被告久鑫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及《轉(zhuǎn)讓協(xié)議》各一份。約定原告支付價款受讓久鑫公司自有設備(310G無邊倍捻機182臺、230噴水織機57臺、190噴水織機22臺、箱式并紗機1臺、短纖倍捻機1臺)作為出租物出租給久鑫公司使用。久鑫公司應按約向原告支付租金,久鑫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告有權要求其付清全部未到期租金,并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同時要求被告久鑫公司承擔租金5%的違約金,因久鑫公司違約造成的原告一切損失,也由久鑫公司賠償。同日,原告與被告陳月榮、楊冬玲、好麥爾公司、唐勝泉、章正紅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被告陳月榮、楊冬玲、好麥爾公司、唐勝泉、章正紅為久鑫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久鑫公司已按時收到款項并正常使用設備。但自2013年11月15日起,久鑫公司就不再按約支付租金,經(jīng)原告多次催告未果,此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利益。綜上請求判令:1、被告久鑫公司立即支付尚余未付的全部租金13465151元,逾期利息4102元(暫計至2014年1月12日,自2014年1月13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約定的標準繼續(xù)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違約金1029010元,律師費損失172870元,以上合計14671133元;2、被告陳月榮、楊冬玲、好麥爾公司、唐勝泉、章正紅對被告久鑫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負擔。
被告久鑫公司辯稱:一、本案系爭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款合同。具體理由如下:1、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出租人使用,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資關系中應存在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合同主體。而本案中,出賣人與承租人均系久鑫公司,其與原告之間也不存在真實意義上的資產(chǎn)轉(zhuǎn)讓,因此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征;2、融資租賃合同附表第五項約定租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diào)整的事項,該約定也顯屬借款合同的特征;3、原告與久鑫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意義上的設備買賣關系,也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中的標的物轉(zhuǎn)移交付的實質(zhì)內(nèi)容。綜上,久鑫公司認為,雙方以融資租賃形式規(guī)避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本案中的設備買賣合同只是為履行還款義務而設置的一種書面擔保形式,雙方之間實為買賣合同。二、即使雙方融資合同關系被認定成立,依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間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本案中,久鑫公司在欠付第10期的部分租金后,原告并未行使催告義務,也未給予久鑫公司合理期限,在合同法相關條款中也未規(guī)定“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的但書條款情況下,原告無權要求被告久鑫公司支付全部租金。三、久鑫公司不應再支付原告提前收回租金部分的利息。原告與久鑫公司約定的總租金20580201.72元,是在設備買賣價款1700萬元按借款年利率12.86%基礎上計算得出的,若提前收回借款本金,久鑫公司不應再重復支付利息,另外原告主張租金時還需扣除久鑫公司已交納的保證金170萬元。最后,原告同時主張租金總額5%的違約金1029010元及逾期金額每日萬分之八的逾期利息,系明顯過高,與其實際損失不符,且屬重復計收,于法不符,至于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應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予以調(diào)整。
被告陳月榮、楊冬玲辯稱:對擔保事實無異議,對久鑫公司與原告之間的融資租賃主合同的抗辯意見同意久鑫公司的答辯意見。
被告好麥爾公司、唐勝泉、章正紅辯稱:對提供擔保的事實不持異議,對久鑫公司與原告之間的融資租賃主合同的抗辯意見同意久鑫公司的答辯意見。另外,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融資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名義貨價為人民幣0元,因此在原告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情況,租賃物應歸被告久鑫公司所有。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正大融資公司系經(jīng)江蘇省商務廳批復設立的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融資租賃公司。2013年2月26日,原告與被告久鑫公司簽訂ZD(2013)租賃字第0002號《融資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根據(jù)久鑫公司(乙方)要求,原告(甲方)受讓久鑫公司自有設備作為租賃物出租給久鑫公司使用,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條款租入租賃物;租賃物的名稱、價格、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和使用地點,詳見本合同附表,附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甲方根據(jù)乙方要求與乙方簽訂轉(zhuǎn)讓協(xié)議及其他相關文件,并承擔根據(jù)乙方要求付款通知書向乙方支付貨款的責任;乙方確認雙方之間轉(zhuǎn)讓協(xié)議標的物即為本合同的租賃物;若在租賃期內(nèi)遇中國人民銀行調(diào)整人民幣同期貸款利率,每期租金則同時進行調(diào)整,甲方用《租金調(diào)整函》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承認并接受這種變更,并在附表中明確了具體調(diào)整方法;在租賃期內(nèi)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包括任何零部件、替換件、更新件、附件和輔助件的所有權均屬于甲方,租賃期滿后,乙方在付清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及名義貨價和其他一切費用的前提下,甲方應按規(guī)定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轉(zhuǎn)移給乙方;乙方延遲支付租金時,甲方有權按逾期金額的日萬分之八收取逾期利息;乙方若租金逾期或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乙方破產(chǎn)時,甲方有權單方要求乙方及時付清部分或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一切應付款項,同時要求乙方承擔租金總額5%的違約金;合同中還約定,合同生效后,由于乙方違反本合同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該合同附表中明確約定,租賃物件為:310G無邊倍捻機182臺、230噴水織機57臺、190噴水織機22臺、箱式并紗機1臺、短纖倍捻機1臺;租期為三年,起租日為2013年2月26日;租賃手續(xù)費34萬元,租賃保證金為170萬元,兩項款項均應于2013年2月27日交付;租金總計為20580201.72元,分36期支付,自2013年3月開始至2016年3月止,每月26日前分別支付甲方571672.27元;租賃物的名義貨價0元,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連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合同就租賃物的使用、維修及毀損、滅失、保險等也作了詳細約定。
上述《融資租賃合同》簽訂當天,久鑫公司作為轉(zhuǎn)讓人(甲方)、正大融資公司作為受讓人(乙方)簽訂了ZD(2013)租賃字第0002號的《轉(zhuǎn)讓協(xié)議》一份,約定:為了從乙方融資,甲方請求以融資租賃交易方式,將甲方自有的財產(chǎn)(詳見附件一:租賃物明細清單)轉(zhuǎn)讓給乙方并租回使用,乙方對此同意;甲方保證在向乙方轉(zhuǎn)讓租賃物的所有權之前,甲方擁有對該租賃物完全排他的所有權,并無將租賃物出租、抵押或其他任何減損甲方對該租賃物所有權的行為;租賃物的原始發(fā)票價值為25858600元,乙方的受讓價為17000000元;本協(xié)議為甲、乙方雙方簽訂的ZD(2013)租賃字第0002號融資租賃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協(xié)議的生效條件為上述融資租賃合同已簽署。該《轉(zhuǎn)讓協(xié)議》所附的租賃物明細清單載明以下內(nèi)容:1、310G無邊倍捻機182臺,金額為14048600元,購買時間2011年1月;2、230噴水織機57臺,金額為8542000元,購買時間2011年12月;3、190噴水織機22臺,金額為3102000元,購買時間2011年12月;箱式并紗機、短纖倍捻機2臺,金額為166000元,購買時間2012年5月;上述租賃物原始總價共計25858600元。前述《融資租賃合同》、《轉(zhuǎn)讓協(xié)議》簽訂當日,被告陳月榮、楊冬玲作為保證人,被告好麥爾公司作為保證人,被告唐勝泉、章正紅作為保證人,與作為被保證人的正大融資公司分別簽訂三份《保證合同》,編號均為ZD(2013)保字第0002號。上述三份《保證合同》均約定:鑒于承租人久鑫公司已與正大融資公司簽訂ZD(2013)租賃字第0002號《融資租賃合同》,上述保證人同意就正大融資公司與久鑫公司訂立的第0002號《融資租賃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項下久鑫公司所負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為久鑫公司上述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包括租金、延付利息、違約金以及正大融資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等),合同同時約定,當久鑫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保證人同意無條件地向正大融資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期間均為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2013年2月26日,原告將設備轉(zhuǎn)讓款1700萬元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支付給了被告久鑫公司,久鑫公司將購買上述轉(zhuǎn)讓設備的35份增值稅發(fā)票(價稅合計25868500元)原件交于原告。同日,被告久鑫公司將租賃手續(xù)費34萬元和約定保證金170萬元均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支付給了原告。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截止2013年11月26日前九期的租金,被告均予以足額支付,就2013年12月26日前應付的第十期租金571672.27元,被告久鑫公司僅于2013年12月31日支付了27萬元,尚有301672.27元至今未予支付,至此久鑫公司實付租金5415050.43元,之后未再支付租金,致本案訟爭。
另查明,原告與江蘇頤華律師事務所于2013年10月11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原告委托江蘇頤華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訴訟,約定律師費為172870元,江蘇頤華律師事務所于2014年2月27日和3月27日向原告開具了上述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審理中,正大融資公司明確久鑫公司的保證金170萬元已在請求的租金總額中予以扣除,因此請求久鑫公司支付的租金為13465151元(總租金20580201.72元-已付租金5415050.43元-保證金170萬元=13465151.29元,原告自愿按13465151元進行主張)。同時明確逾期利息的計算以第十期逾期租金為計算基數(shù),并自愿將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由合同約定的每日萬分之八,調(diào)整至每日萬分之五。以上事實,由原告舉證的江蘇省商務廳批復1份、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1份、《轉(zhuǎn)讓協(xié)議》1份、《融資租賃合同》1份、《保證合同》1份、銀行匯款憑證12份、購置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5份、委托代理合同1份、律師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份及庭審雙方的陳述等予以證實。本院認為:原告與久鑫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轉(zhuǎn)讓協(xié)議》,以及和陳月榮、楊冬玲、好麥爾公司、唐勝泉、章正紅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所涉《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和承租人雖均系被告久鑫公司,但此屬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售后回租情形,不應以出賣人與承租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雙方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且上述合同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效力性禁止規(guī)范的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合法有效。被告方抗辯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正大融資公司按約受讓相關機器設備支付相應價款并將之作為租賃物提供給久鑫公司使用,而久鑫公司將購置設備所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原件交付原告,也正是基于對融資租賃合同認可和履行。被告久鑫公司在2013年12月26日前未按約定足額支付當期租金,且本案訴訟期間,又有多期租金到期,被告亦未履行約定支付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延遲支付租金時,正大融資公司有權按逾期金額的日萬分之八收取逾期利息。正大融資公司主動將第十期逾期支付租金利息的計算標準由合同約定的每日萬分之八調(diào)整為每日萬分之五,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原告正大融資公司依據(jù)《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主張剩余租金加速到期,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準許。被告久鑫公司交納的保證金,系質(zhì)權標的物性質(zhì),原告優(yōu)先充抵為租金,本院依法也予以認可。作為連帶保證人的被告陳月榮、楊冬玲、好麥爾公司、唐勝泉、章正紅,應按各自與原告之間保證合同的約定在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久鑫公司追償。至于原告基于合同約定同時主張租金總額5%的違約金1029010元,違約金雖具有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質(zhì),但具體考量時仍以補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主,本案中,在原告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有其他損失的情況下,違約金的約定數(shù)額明顯過高,被告久鑫公司主張調(diào)整,本院予以準許。原告雖未行使催告義務,但其直接提起訴訟,也應視為進行書面催告的方式之一,結合訴狀副本送達之日(2014年1月17日)及相關的合理期限,本院依法將違約金調(diào)整為:以實際欠付的租金(扣除第十期租金和保證金)13163479.02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關于原告主張的相應律師費損失,因未在融資租賃主合同中予以明確,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吳江市久鑫織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蘇州正大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租金13465151元,并賠償逾期支付租金的相應利息損失(其中以571672.27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2月27日起算至2013年12月31日;以301672.27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月1日算至判決確認給付之日止,均按每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以實際欠付的租金13163479.02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如采用轉(zhuǎn)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被告陳月榮、楊冬玲、蘇州好麥爾服裝有限公司、唐勝泉、章正紅對被告吳江市久鑫織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月榮、楊冬玲、蘇州好麥爾服裝有限公司、唐勝泉、章正紅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吳江市久鑫織造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兩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4913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59913元,由原告承擔3605元,由被告吳江市久鑫織造有限公司負擔56308元,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交付原告,被告陳月榮、楊冬玲、好麥爾公司、唐勝泉、章正紅對吳江市久鑫織造有限公司交付上述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支行營業(yè)部;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0101040009599)。
審判員  張有順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沈知勤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二十條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遲延履行其他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