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租賃公司與中森集團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中森集團將其自有設備及生產(chǎn)線(市場價值5100萬元)作價2100萬元賣給租賃公司。租賃公司支付2100萬元設備款后,再由中森公司將設備租回使用。雙方不進行設備的驗收和交付,簽訂合同即視為全面履行了租賃物交付義務。中森公司租金本金2100萬元,年利率13%,每月支付利息22.75萬元,共計12個月,手續(xù)費為融資額的5%(直接從租金本金中扣劃),中森公司在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時支付租金本金2100萬元。同時,雙方約定,中森集團履行完畢本合同項下所有義務前,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租賃公司,中森集團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權。租賃合同履行完畢,租賃物歸中森集團所有。合同簽訂后,中森公司收到2100萬元融資款,并按月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在合同到期時中森公司不能足額付款。租賃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中森公司支付租金及剩余利息。而中森公司認為,雙方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融資租賃合同應認定無效。另外,租賃公司在借款時直接扣劃5%的手續(xù)費,應以實際出借款項確認借款額。而且,雙方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過高,法院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予以調(diào)整。

【分歧】

關于高值低賣型售后回租交易是否屬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主要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中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設備不驗收、不轉(zhuǎn)移交付。特別是本案的租賃物實際價值與出售價值并不匹配,屬于高值低賣。而且,出租方出借款項后分12期收息,最后一次還本收息,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故應當按借款合同關系處理本案。

第二種意見認為,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不能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法院應區(qū)分融資租賃與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的不同,對于有實物交易且買入價格合理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1.售后回租是一種新型的融資租賃業(yè)務。融資租賃是以融物的方式來實現(xiàn)融資,租賃公司墊資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設備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月或按季支付清租金后,設備歸承租人所有。售后回租與普通的融資租賃不同,設備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一體化,承租人將自有設備出售,實現(xiàn)融資后又將設備的使用權租賃回轉(zhuǎn),設備不轉(zhuǎn)移使用,但承租人必須依約完成支付租金的義務后,方能重新取得設備的所有權。在售后回租交易中,承租人可以通過盤活自有資產(chǎn)的方式實現(xiàn)融資,實現(xiàn)其固定資產(chǎn)利益的最大化。售后回租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已為現(xiàn)行法律所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確認了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的合法性。

2.售后回租不應認定為名為租賃實為借貸。售后回租與借貸不同,售后回租的承租人通過出租人購買并將租賃物出租達到融資目的,從這一點看,承租人等于向出租人借款,但此時,承租人不是從出租人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僅僅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并以租金的形式償還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所支付的對價和費用。售后回租與借貸關系的根本區(qū)別:第一,售后回租的主體雖然只有兩方,但承租人與供貨商是合一的,作為兩個不同主體出現(xiàn)在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項下;而借款合同只出現(xiàn)出借人與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第二,借款合同只涉及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轉(zhuǎn)移交付,而不涉及設備的使用關系。第三,租金和利息的內(nèi)容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向貸款人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金融借貸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標準;售后回租交易因?qū)儆谌谫Y租賃法律關系,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內(nèi)容包括購置物件中的價款、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總成本及手續(xù)費、保險費等出租人的經(jīng)營費用,甚至包含了租賃公司的可得利潤等,因此,租金一般高于同期銀行貸款本息。對于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的案件中,往往存在出租人與承租人惡意虛構設備出售或者將設備高估低賣完成套現(xiàn)的故意。出租人逃避資金監(jiān)管,增加了融資風險;承租人則可以完成迅速融資,逃避風險。因此,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必須審查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出賣人是否擁有對設備的完全所有權,設備的價值是否與融資款相匹配。

3.高值低賣型售后回租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售后回租必須要有實物交易,承租人對所售設備必須擁有完整所有權,租賃設備不能設置權利負擔,出售設備上不能設置抵押,不能限制所有權,不能與他人共有所有權。承租人實際所得融資款項必須有相應的設備價值根據(jù),不能低值高賣,使租賃公司的融資款失去保障。但承租人能否將自有設備高值低賣呢?本案中森公司將價值5100萬元的自有設備及生產(chǎn)線作價2100萬元賣給租賃公司,獲得融資款2100萬元。高值低賣不損害租賃公司的利益,相反會使租賃公司出資款的償還更有保障。對于承租人來講,低賣設備可能與其融資的急迫性有關。雖然承租人低賣其設備后會使其喪失再融資的可能性,略顯不公,但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且不存在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情況下, 法院應當尊重商事合同的意思自治,確認其合法性,絕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由,利用公權力去調(diào)整合同的平衡性。